南山可移

旧唐书.李元纮传》:“(元纮)累迁雍州司户,时太平公主与寺僧争碾硙(碾硙,本是以水力推动的水磨装置,此应释为磨坊),……元纮遂断还僧寺。窦怀贞为雍州长史(唐代州郡设长史官,职权很重,仅次于地方行政长官。而管理民事户籍的司户职位在其下,是负责一方面专职事务的官员),大惧太平势,促令元纮改断。元纮大署判后曰:‘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终无摇动’。”《新唐书.李元纮传》作:“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

窦怀贞惧怕皇亲,趋奉权势,欲徇私枉法,故促令改判。李元纮刚直不阿,执法如山,这种精神是难能可贵的。后以此比喻判案果决,坚持原则,案已判定,便不可更改。

清.黄遵宪《感事》诗:“东市朝衣真不测,南山铁案竟无名。”


主谓 表示业已定案,决不可改变。语本《旧唐书·李元纮传》:“累迁雍州司户,时太平公主与僧寺争碾硙……元纮遂断还僧寺,窦怀贞为雍州长史,大惧太平势,促令元纮改断。元纮大署判后曰:‘南山或可改移,此案终无摇动。’”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3:“问官申辩百端,终以为~,此案不动。”△多用于伸张正义的判决方面。也作“南山可移,案不可动”、“南山可移,此案不动”、“南山可移,判不可摇”、“南山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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