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杀予夺

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后因以“生杀予夺”指有权势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处置人民生命财产的权力。唐 杜牧《上宣州崔大夫书》:“今藩镇之贵,土地兵甲,生杀予夺,在一出口。”续范亭《追悼邹韬奋之死想到一切人之死》:“在农奴制度、封建制度之下,苛政杀人非常厉害,生杀予夺操之君主。”


并列 生,让人活。杀,使人死。予,给予。夺,剥夺。统治者掌握着生死大权,或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的任意处置。语本《周礼·春官·内史》:“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荀子·王制》:“贵贱~一也。”△贬义。用于形容掌权柄的人,常与权力、权利一类词配搭。→草菅人命 杀生与夺 杀生之柄。也作“生杀与夺”、“生杀之权”、“生死予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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