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杀与夺

同“生杀予夺”。《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见“生杀予夺”。郭沫若《奴隶制时代》3:“对于这些奴隶,国家是操有~之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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