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家

礼记.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后因以“杖家”代称五十岁。清 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九:“〔刘钟宛〕国初以秘书院学士抚山东,旋晋秩工部侍郎,告归八年,方值杖家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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