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

《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后以“明刑弼教”谓以刑律晓谕民众知法守法,与教化相辅相成治国。唐 张说《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老氏。”


主谓 明,明白、严明;弼,辅助;教,教化、教育。严明刑罚,并借助教育手段的帮助。语本《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唐·张说《起义堂颂》:“天铺皋繇,~;道尊老氏,同玄体妙。”△褒义。多用于政治生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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