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杀风景

源见“烧琴煮鹤”。原指损坏美好的风光景物。后泛指败人兴致,使人扫兴。鲁迅《书信集.致山本初枝》:“龙华的桃花虽已开,但警备司令部占据了那里,大杀风景,游人似乎也少了。”


述宾 大大破坏美好的景致。常指在欢乐的场合,出现使人扫兴的事,败坏了大家的兴致。鲁迅《致山本·初枝》:“龙华的桃花虽已开,但警备司令部占据了那里,~,游人似乎也少了。”△贬义。用于描写败兴之情状。→败兴而归 焚琴煮鹤←→尽欢而散 锦上添花。也作“大煞风景”、“大煞风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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