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去乙

礼记.内则》:“鱼去乙。”东汉.郑玄注:“乙,鱼体中害人者名也。今东海容鱼有骨名乙,在目旁,状如篆乙,食之鲠人不可出。”《尔雅.释鱼》:“鱼肠谓之乙,鱼尾谓之丙。”晋.郭璞注:“此皆似篆书字,因以名焉。”

“乙”古指鱼肠;“去乙”,即除去不可食用的肠脏。后因用为典实。

唐.韦庄《和郑拾遗秋日感怀一百韵》:“似鱼甘去乙,比蟹未成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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