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

十三司带管衙门
浙江清吏司

魏国公英国公
寧阳侯广寧伯
襄城伯新寧伯
兴安伯南京中军都督府
南京神策卫南京留守中卫
南京广洋卫南京和阳卫
南京瀋阳右卫南京金吾前卫

江西清吏司

南京前军都督府南京都察院
南京龙驤卫南京天策卫
南京龙江左右二卫
直隶庐州府直隶武清卫
直隶宣州卫直隶庐州卫
直隶九江卫直隶六安卫
万全都司龙门卫

福建清吏司

南京户部南京太僕寺
南京应天卫
孝陵卫南京金吾后卫
南京牧马千户所直隶常州府
直隶广德州直隶定边卫
直隶开平中屯卫
万全都司美谷千户所

山东清吏司

阳武侯彭城伯
南京兵部南京尚宝司
南京会同馆南京左军都督府
南京羽林右卫南京瀋阳左卫
皇陵卫直隶凤阳府
直隶滁州直隶滁州卫
直隶沂州卫直隶宿州卫
直隶泗州卫直隶寿州卫
直隶怀远卫
中都留守司凤阳卫
长淮卫留守中左二卫
大寧都司保定后卫
万全都司龙门千户所

四川清吏司

南京工部南京僧录司
南京道录司南京府军卫
南京广武卫南京金吾左卫
直隶大名府直隶松江府
直隶金山卫万全都司怀来卫
怀远卫

山西清吏司

南京翰林院南京钦天监
南京南城兵马司南京北城兵马司
南京旗手卫南京龙虎卫
南京英武卫南京龙虎左卫
南京金吾右卫南京驍骑右卫
直隶镇江府直隶徐州
直隶徐州卫直隶瀋阳中屯卫
直隶镇江卫

湖广清吏司

成国公保定侯
隆平侯镇远侯
永康侯丰城侯
成山伯忻城伯
南京右军都督府南京虎賁右卫
南京留守右卫南京水军右卫
南京江淮卫南京济川卫
直隶池州府直隶寧国府
直隶宣州卫直隶定州卫
大寧都司茂山卫
万全都司保安左右二卫

广东清吏司

应天府南京锦衣卫
南京飞熊卫南京府军左卫
南京水军左卫南京虎賁左卫
南京留守左卫直隶隆庆州 【今改延庆】

广西清吏司

南京通政使司南京中兵马司
南京羽林前后二卫
南京镇南卫直隶徽州府
直隶安庆府直隶安庆卫
直隶新安卫直隶通州卫
直隶延庆卫直隶通州左右二卫
万全都司延庆左右二卫

河南清吏司

南京礼部南京光禄寺
南京太常寺南京鸿臚寺
南京中书舍人南京国子监
南京东城兵马司南京武德卫
南京羽林左卫南京留守后卫
南京府军右卫南京教坊司
直隶扬州府直隶扬州卫
直隶淮安府直隶淮安卫
直隶仪真卫直隶高邮卫
直隶寧山卫

陕西清吏司

定国公定远侯
西寧侯武安侯
泰寧侯清平伯
遂安伯应城伯
安乡伯南京后军都督府
南京大理寺南京行人司
南京西城兵马司南京豹韜卫
南京横海卫南京兴武卫
南京府军后卫南京鹰扬卫
南京豹韜左卫南京江阴卫
直隶太平府直隶建阳卫

贵州清吏司

南京吏部直隶苏州府
直隶顺德府直隶保定府
直隶河间府直隶真定府
直隶太仓卫直隶河间卫
直隶天津卫直隶苏州卫
直隶开平卫直隶遵化卫
直隶蓟州卫直隶镇朔卫
直隶德州卫直隶涿鹿卫
直隶天津左右卫
直隶兴州中左右前后五卫
直隶忠义中卫直隶梁城千户所
万全都司保安卫永寧卫
宣府左右二卫广昌千户所

云南清吏司

黔国公顺天府
南京太医院直隶广平府
直隶永平府直隶潼关卫
直隶镇海卫直隶真定卫
直隶永平卫直隶抚寧卫
直隶东胜左右卫直隶卢龙卫
直隶大同中屯卫
大寧都司营州左右中前后五屯卫
宽河千户所
万全都司万全左右卫

凡南京法司、问拟该决重囚。永乐间、连人卷类解北京、该部审奏裁决。宣德以后、免解京。止送南京大理寺审允。本寺类奏。奉
钦依回文到部。其决不待时者、本部即行覆奏。秋后处决者、监候秋分后覆奏。各会官审决。不三覆具奏
凡审录重囚、本部照天顺二年事例、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会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锦衣卫堂上官、并六科、於太平门外、法司公馆审录。其情真矜疑等项、俱奏请裁决
凡处决重囚、不及十名者、具本回奏。十名以上照旧令本部及御史锦衣卫监决官。赴京復

凡南京法司提问职官、不论品级、俱具奏请
旨。其有革爵者之子孙、径自拘问凡南京法司问理刑名。宣德二年、令止理京城军民词讼。在外者、不许准理
○弘治元年奏准、但有附近常镇等府县、滁州等州卫、人証干连、必须提对者。量提紧关人犯、责对归结
凡本部问完强盗得财斩罪人犯。弘治二年奏准、照在京事例、霜降以后、一体会官审录。仍在类奏待报处决。若有矜疑、奏请定夺
凡囚人赃罚银钞物件、旧类解刑部送
内库收贮。景泰元年、令俱送应天府官库收贮、委官估计、追买物料、成造军器
○五年、令委官一员、会同户部委官点收赃罚。除金银煎销类解、及器皿不堪收贮者、变卖外。其铜铁锡蜡紵丝綾罗绢布皮张等项、及追到解户多科物料、送赴南京
内库收贮
○六年以后、令将钞贯送南京
内库交收。其金银、仍追解京转送
内府收贮
○成化二年、令法司及应天府赃罚银两货物、暂免解京、俱送南京户部收买米麦、以备賑济
○弘治六年、令将金银珠翠宝石、暂送南京
内库收贮。候蓄积数多、仍照旧解京。其见在未曾糴买米麦金银等项、并以后赃罚衣服铜钱绢布等物、仍送应天府收贮糴米。自后每遇年终、各司赃罚金银钞贯等项、如前类送南京
内库交收凡南京各卫巡捕人员。弘治八年题准、若捕获强盗、止许追本犯赃仗用讯杖、并拶指常刑。及暂送兵马司收监、小事三日、大事五日、径送法司收问。并不许私置监房、滥用夹棍等刑、逼招平人。仍不许将有赃窃盗、不送法司、展转引稟守备衙门发落。违者、听南京科道指实举奏
凡提人勘事、检验尸伤等项、俱照兵部奏准事例、係军卫管束者、责成军卫。有司管束者、责成有司。若係外处来京买卖浮住者、方许责成兵马司干理
凡决杖罪囚。弘治八年议准、照在京法司常例、御史主事、公同督令地方火甲打断。其决囚相视、照旧会南京锦衣卫官
凡南京各衙门文武官员过名。弘治十一年奏准、年终照在京事例湔除
凡江淮、济川二卫马船水夫。弘治十三年奏准、有犯笞杖罪的决、免其纳纸。徒罪者、送南京工部做工、满日送回著役
凡夏月录囚。正德元年议准、照在京事例、每岁夏月、南京三法司堂上官、将见监罪囚、公同详审。矜疑等项、会奏定夺
○嘉靖四年题准、枷号人犯、照在京
恩例、暂免枷号、依原拟发落、不必具奏
凡南京内官内使有犯。弘治三年奏准、情轻者、暂发南京锦衣卫知在
凡守卫军士、见在直、有罪犯深重者。法司行该管衙门、押送问罪。不许擅拏。其该管官司、亦不许占吝迟误、以致脱逃
凡南京内外守备衙门军民词讼。景泰六年奏准、除所属军卫、及各营厂、不係紧关重事、许令受理。量情发落。及有旧例应该准理者、照旧准理外。若事情颇重、及干碍民间、或原无事例者、俱不许一概滥受、侵夺职掌、悉令经由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施行。法司亦不许发。应天府问理。其应受词讼、若告二事以上、内一事该理者、止理一事。其不该理者、立案不行。若原告在守备衙门告理、未曾审断、而被告又赴法司告理者、案候併问。或原告在法司未结、而被告又赴守备衙门告理者、亦就连人通送法司问结
○弘治十五年奏准、守备衙门、有不该受理词讼、而輒与准行者、设奉行衙门参奏。如或转相容隐、听南京科道官纠举

工部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採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其属、初曰营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后改营部為营缮、虞部為虞衡、水部為都水、屯部為屯田。俱称清吏司

营缮清吏司

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宫府器仗、城垣坛庙、经营兴造之事



大明会典 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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