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一

丧礼六
恩卹

国初武臣亡歿、念其勋劳。賻卹之典、特从优厚。其后渐為限制。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后、而外夷官员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优给则例
凡阵亡失陷伤故渰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并出海运粮病故者、减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礼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门知会
一将引本官家人、赴
内府给与布疋
一咨工部造办冥器棺槨、及拨人匠砖石造坟
安葬
一札付钦天监选择坟地
一具手本赴光禄寺备办祭物、遣官行礼
一礼部奏议封諡
一自初丧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闻丧入歛
首七至终七下葬
百日新冬
周年二周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挥亡故
礼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造办棺槨等项仍备办祭物、自初丧至除服、节次遣官致祭
闻丧下葬
百日周年
除服
如合优给者、照前则例、并咨兵部照例追赠
一指挥使至指挥僉事亡故
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亦节次遣官致祭
安灵下葬
周年除服
照例优给追赠
一卫所镇抚千户百户亡故
礼部移咨工部造坟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灵下葬
照例优给追赠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丧、三品四品父母丧、曾授封赠及致仕者、各照品级造坟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赠者无
一在外都指挥使至指挥僉事、止是礼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则照例祭祀造坟。千百户别无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輟朝一日。灵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永乐以后续定
凡公侯承袭病故者、祭二坛。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备南京者、俱祭十六坛
凡駙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坛
凡伯爵承袭病故者、祭二坛。其年幼袭爵不及而故者、祭一坛。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
上者、祭十五坛
凡公侯駙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斋粮麻布取自
上裁。其葬礼、照依定制。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项俱无
凡公侯伯母与妻、俱祭二坛、有葬。係
皇亲者、加祭坛数、取自
上裁
凡两京二品以上文官、并父母妻、三品文官、并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并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赐祭一坛。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无。其有出自
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坛。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坛。妻、祭一坛
凡尚书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坛。其加有
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祭四坛。父母妻、
祭俱一坛
凡两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坛。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
凡两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级。其四品五品官得
特恩赐葬者、亦以本等品级為定。惟衍圣公葬祭、照一品礼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坛。斋粮麻布取自
上裁。其先有功后閒住病故者、祭二坛。母妻祭俱一坛 【俱有葬】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礼俱照品级。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坛、无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坛
凡在京亲军卫分带俸都指挥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马监把总、或出充游击参将等官、有功无过者、祭一坛
凡锦衣卫等官指挥使同知僉事、或带俸都指挥职衔者、俱祭一坛。 【以上俱无葬】 其係干
皇亲者、祭葬取自
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员、不拘品级、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
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乐间、差官齎香钞
諭祭。近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带回自祭凡达官都督等官、永乐宣德间、来京病故者随时遣官
諭祭、或给棺赐葬。旧例礼部年终类奏分遣官祭之。 【今不行】 若在边歿於战阵者、不在此例
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听从其便
凡在京文武官员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与应得祭葬。其斋粮麻布、一体裁革
凡公侯伯歿於王事者、嘉靖八年题准、於本爵应得祭外、加祭二坛
凡二品。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议准、行兵部应付船隻脚力、差官一员护送还乡
隆庆三年更定
凡四品五品文官、以待从、
春宫、军功等项、应沾卹典者、礼部临时具由取自
上裁。其他一切杂途、尽行停止。 【弘治十年例】 遇有前项陈请、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实。如军功、必躬履行阵、侍从、必日侍
讲读、春宫、必亲奉出閤、开陈有劳、方与具由题请。若止曾受官、未经实效勤劳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
特恩所加祭葬、大约於本等品级内量加一等。如无祭者、给与祭一坛。无葬者、给与半葬。应半葬者、给与全葬。如讲读官、则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拟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军功、则四品本身得拟祭葬。三品未满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讲读年久、啟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礼部临时议拟奏请定夺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坛。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坛。 【正德七年例】 加
东宫三少致仕者、祭三坛。 【正德六年例】 原加
东宫三少而续奉
旨革去者、止与本等祭二坛。妻未封夫人者、不准与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加陞日浅、政蹟未著者、临时覈
实奏请量减。若被劾冠带閒住者、祭葬俱无 【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巳经考满者、其父母例不重封、虽止
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未考满者不准 【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赠者、先后病故、祭得因后并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无封赠者、不许越例陈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赠夫人者、原无祭典、不准并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听调官、有心本无疵、事因詿误、虽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应得祭葬、仍准全给。或功有可录、过有可原者、功过当相较量、其祭葬应全给者半给、应半给者有祭无葬。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照閒住例不准给
凡公侯伯本爵应得祭二坛。若在内掌府事坐营、 【守备南京同】 在外总兵征讨积有勋劳、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掌府事坐营总兵歷有勋劳者、祭七坛。掌府事坐营积有年劳者、祭五坛虽掌府事坐营而政绩未著者、祭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与本爵祭二坛。被劾而未经勘实者、祭一坛。勘实而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一概尽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与祭三坛。 【嘉靖三十年例】 锦衣卫都指挥使、身后赠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坛。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万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论已未考满、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无葬。而出自
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坛者、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坛者、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
特恩、取自
上裁。陈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经考满者、祭一坛、全葬。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学士赠尚书者、祭二坛、不拘已未考满、给与全葬。或兼官虽同、非係赠尚书者、止给与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项官员、祭葬俱与、见任官同。革职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
恩詔辩復原职者、祭葬俱不准给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实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父母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父母准祭一坛。若未及三年者不准。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
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后任京职
考满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级给与应得祭葬 【内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带閒住、后奉
特旨復职者、俱准照例与祭葬。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不拘见任致仕等项、俱不准给。其被劾閒住、遇蒙
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给。被劾听调、及听勘未明病故者、务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轻、议拟奏请定夺
凡公侯伯、為事未经勘实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夺、亦从夫例、止与祭一坛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总兵病故者、俱祭六坛、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体给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坛、不得妄援
凡兴都正副留守、俱祭一坛
凡以死勤事、若抗节不屈身死纲常者、犯顏諫争身死国是者、执锐先登身死战陈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诸如此类、开具实跡、卹典取自
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战陈败衄、以致殞命者、不许一概议给
万历十二年续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营总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项官衔因何加授、果以勋劳进秩、方许照会典公侯祭十六坛、伯祭十五坛之例。如係因事加
恩、功业未副者、止照勋臣二等事例与祭七坛。其有不愿坐营管府恳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无过、俱照见任优卹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负时望恳疏乞休者照见任例给与应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陈致仕者、二品曾经考满、祭葬准全给。未经考满者、祭照旧葬价减半。三品曾经考满、祭照旧、半葬。未经考满者、有祭无葬。四品虽经考满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陈官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照例给与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应得卹典、亦视本身致仕缘由以為差等、不得滥给
凡三品以上被劾听用听调官员祭葬、俱照今拟被劾自陈致仕官递减之例。如公论已明、人品无玷、仍准全给。听勘未明官员、有陈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抚按衙门查明无碍、应否量给、临时题请定夺。如果有显过為公论所不容、无论听用听调听勘、径照閒住例、俱不准给。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过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满、俱照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与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坛。其原以三品降调、后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陈乞
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无论亡故先后、一视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经考满者、祭葬全给。未经考满者、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虽未考三品满、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祭一坛。其未经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应得
誥命移封者、身后量给祭一坛。其授二品封者、量给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经
赐葬者、妻故在后、俱许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给开壙工价。其餘不给。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总兵都督僉事、止与祭四坛、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与祭二坛、减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亲军卫分都指挥使等官赠都督同知者、於本级上加祭一坛、减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万历元年题准、查无违碍、仍与应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无祭葬、父母虽经授封、亦不准给
凡大臣父母先后病故者、万历三年题准、如父先以三品封给祭葬、其母后封一品夫人开壙合葬者、准行工部量给增造工价、以足一品之数
凡公侯袭爵未谢恩病故者、万历二年议准、照伯袭爵未久例、与祭一坛造葬
凡奏请卹典。万历元年题准、两京大臣病故、应得卹典、如见任公差於外者、许各差抚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养病给假等项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缘由、及病故日期申报抚按衙门覈实、季终类奏。中间果有行业超卓、公论共推、及罪过昭彰、公论共弃者、据实开列、听礼部议覆。若大臣见在、不拘见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许照例自行请乞。其致仕在家等项、子孙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许子孙自行陈乞。礼部仍行抚按勘明议覆。若抚按官并所属留难者、听礼部及该科参究 【以上丧葬】
凡议謚。洪武初俱礼部奉
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请


亲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准、
亲王行巡抚巡按等官覆勘、
郡王行本府
亲王、及承奉长史等官覆勘、善恶得实、明白结报、具奏定謚
○隆庆四年题准、凡冒袭王爵奉
旨改正者、不许一概请謚
凡文武大臣
赐謚、亦用二字、与否取自
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从有劳、或以死勤事、
特恩赐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
恩赐謚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
○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謚者、礼部照例上请得
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跡、礼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為上、行实颇可者為中、行实无取者為下、开送翰林院拟謚请

○万历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謚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覈名实。间有应謚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
赐謚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係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謚者、不行
○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謚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节概為朝野具瞻、勋猷係
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
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与 【以上赐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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