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八十

建言


祖训、大小官员、并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
御前奏闻。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姦论。所以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来、亦有驀越报復之禁、具载于后
洪武九年、颁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陈得失、无事繁文
○十五年、令军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实封、入递奏闻。本人不必赴京
○永乐元年、令凡利国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艺之人、皆许具实敷奏。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具状自下而上陈告。如有假以实封建言、驀越合干上司、径赴
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进表官、陈奏军民利病、政治得失
○十三年、令凡军民利病、及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许诸人具实奏闻
○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该衙门详细参看、果有利国利民、可行则行。有假以言事报復讎怨者、具奏治罪
○近例、凡天下官吏军民人等建言民情、每岁礼部会官议定可否具奏。内可行者、移各该衙门施行。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其抚按等官、陈奏地方利弊、则从各衙门职掌、覆奏定夺

会议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后在京衙门、有奉
旨发放為格為例、及紧要之事、须会多官计议停当、然后施行
○又令各衙门会议事、六科给事中与议。若有眾论不同、许
面奏定夺
○宣德三年奏准、官民建言、六部尚书、都御史、六科给事中、会议奏闻
○正统十年、
命内阁官与各衙门会议。后免会
○正德六年奏准、凡事机重大、会官议拟、先备揭帖送该议官、人各一本。如紧急、亦将略节先送传看毕、方纔请会。仍行守卫严禁在傍观听者
○近例、凡
朝廷有大事、当会别部、或会九卿堂上官、及掌科掌道官议者、该部奏请得
旨、然后请会。若合会武臣、则五府管事官皆与。合会儒臣、则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经局国子监皆与。若刑名、则锦衣卫与。若大事、则
皇亲駙马皆与。其奉
旨会某衙门者、如
旨施行

节假

凡每岁正旦节、自初一日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节、本日為始、放假三日
○永乐七年、令元宵节、自正月十一日為始、
赐百官节假十日

养老

国初养老、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惟及於编民。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或进阶。其大臣八十九十者、
特赐存问。盖古者尊高年、养国老之遗意。今并列于后
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许一丁侍养、与免杂泛差役
○十九年、
詔所在有司、审耆老不係隶卒倡优、年八十九十邻里称善者、备其年甲行实、具状奏闻。贫无產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给帛一疋、絮五斤。虽有田產、仅足自赡者、所给酒肉絮帛亦如之。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為令
○永乐十九年、
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给与绢二疋、布二疋、酒一斗、肉十斤。时加存卹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废残疾者、许一丁侍养。不能自存者有司账给。八十以上者、仍给绢二疋、绵二斤、酒一斗。时加存问
○天顺二年、
詔军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妇、有司给绢一疋、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岁、加与冠带荣身
○又
詔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礼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岁给米五石
○八年、
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岁给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与绵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给与冠带。每岁设宴待一次。百岁以上、给与棺具
○成化二十三年、
詔在京文职、以礼致仕、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岁给与食米四石。不许?情滥给
○弘治十八年、
詔文职官员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在家者各进阶一级。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问
○嘉靖元年、
詔文职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给食米二石、岁拨人夫二名应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备采币羊酒问劳。九十以上者、具实奏来、遣使存问。五品以上以礼致仕、年七十以上者、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岁给米四石、以资养赡
○又
詔内外大小文武官员人等、死於忠諫、老亲寡妻、无人侍养者、有司量加优恤

恤孤贫

国初、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塚以瘞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二寺。其餘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兹备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养济院、以处孤贫残疾无依者
○三年、令民间立义塚。仍禁焚尸。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閒之地、立為义塚
○十九年、
詔所在鰥寡孤独、取勘明白、田粮未曾除去差拨者、即与除去。若不能自养、官岁给米六石。其孤儿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责令亲戚收养。无亲戚、邻里养之。其无田者、一体给米六石。候出幼、同民当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军民贫病者、惠民药局给与医药
○天顺元年、令收养贫民於大兴宛平二县。每县设养济院一所於顺便寺观。从京仓支米煮饭、日给二餐。器血柴薪蔬菜之属、从府县设法措办。有疾者、拨医调治。死者、给与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东直西直阜城门外、各置漏泽园。仍令通州临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体掩藏
○嘉靖六年、
詔在京养济院、止收宛大二县孤老。各处流来男妇篤废残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钱、於五城地方各修盖养济院一区、尽数收养。户部於在官仓库、每人日给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虚应故事
○又令巡城御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号乞丏者、审属民籍、送顺天府发养济院。属军卫、送旛竿蜡烛二寺给济。外处流来三百里内者、验发本贯官司收养。三百里外、及不能行走者、一体送二寺给济。每季轮差兵马副指挥一员、看验饭食、有无弊端、随同内官给散。十日一次开报查考。并行南京礼部、一体施行
○十一年、
詔顺天府发银二百七十五两、於五城市故衣、给民无衣者

自宫禁例

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原籍、不许投入
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里老邻人、知而不举、一体治罪
○王统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发、全家发辽东充军
○天顺二年、令净身者拏问边远充军
○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十五年、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箇月、满日决打一百押回。如再来京、并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二十二年、令各
王府非奉
朝廷明文、擅收净身人、俱发回原籍收管、不许投託容隐
○弘治元年、令锦衣卫拘审净身人、送顺天府递回原籍。官司五日一点闸、不在者即杖併户头追回见官、不许容纵
○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十三年奏准、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正德元年、令直隶顺天等府山东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净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死。全家发边远充军。其先已净身者、立籍点闸、不使私自逃至京师、扰害官府
○二年、令违例私自净身人、著锦衣卫、五城兵马、著落各该地方、尽数逐去。如有潜躲在京者、拏住杀了
○九年、令今后再有私自净身者、除小幼无知者、本身免死充军。其餘俱照见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及本管官、不行举察者、各从重治罪
○十六年、
詔私自净身人、在京潜住希图收用、著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拏究问。今后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治罪
○嘉靖八年奏准、凡海子食粮净身男子、分别老壮造册。礼部备查各处
王府、并将军中尉数目、将年壮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不堪选用者、给与印信文票、发回原籍官司收恤。免其本身差役
○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者、一併治罪不宥

大明会典 祠祭

祠祭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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