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五十七

王国礼三
婚姻【仪演婚配及奏式附】


祖训。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择良家子女、以礼聘取。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姦计。但是娼妓、不许狎近。我
皇祖圣虑深远已。嗣后择婚有令。选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滥妾花生等弊有罚。例益严云
凡选择婚配。弘治间定、
王府选婚、务要会同长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内拣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就行彼处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许具奏。并不许伦理失序、於例有违。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发边卫充军
○十七年、令各
王府结勘婚期文移、所司迁延半年之上者、听
王府举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准、各
王府子女、年应请封选婚者、长史教授即啟
王覆查、一年二次类奏。若过期一年之上、辅导等官以违制论。其请封选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迟滞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终将请封选婚已未完结报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
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请。不必转行覈实、以致迟误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如有同姓為婚者、不准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给婚嫁。长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内官员军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选择婚配。务要家道清白、年岁相应。虽係重结王亲、亦必服属无碍、方许题请授封成婚。如有远方流移军匠。并父祖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子女、朦朧冒选者、革退另选。如已经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号。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郡县主君等仪宾、革去职事。各该保勘员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营求拨置情由、及本府军校厨役、与
王府為婚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万历七年例】 其初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题、迟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与长史教授等结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类参一次。行巡按御史将辅导等官提问、坐以抑勒之罪

请婚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婚礼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选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岁相应、堪為婚配。伏乞转奏等因。具啟到 【臣】 。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择婚配一款。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结、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转行布政司、覈勘无碍、照依类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长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齐发。其布政司文结、免其復具。止用长史教授等官、黏连媒証人等甘结缴部等因。今据某等选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该
请封人数。已令长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
赐给封号
誥命等项、行令成婚。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计开
某郡王府
一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係某王将军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几女某氏、见年若干岁、堪為婚配
凡选娶继配。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请选继 【天顺四年例】 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
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
册命冠服、仍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
册命、不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 【万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不许请授次妃封号。 【弘治间例】 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虽无子、止奏选内助妾媵者、听从其便。 【正德四年例】 至於继室病故而復无子者、亦止许选妾。不许再奏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 【万历九年例】

奏请格式

一选娶继配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遵例选继事。据世子世孙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称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继选、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许奏
请选继、止请
敕封為继妃、不给册命冠服。若元配题封之后、未及
遣官行礼病故者、
亲王继妃、准给册命冠服。仍
遣官
册封。
郡王继妃、止给册命、不
遣官
册封。不给冠服。将军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经授封、未经成婚病故者、俱许选继。其
亲王世子
郡王长子、不分有无子嗣、俱准选继、以共承宗祧。止请
敕知会、俟袭封王爵之日、
世子继妃、进封為
亲王继妃。长子继夫人、进封為
郡王继妃。一体遣官
册封。世孙长孙、亦照
世子长子例行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继室。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亲郡王、止引亲郡王例。将军中尉、止引将军中尉例。世子长子、止引世子长子例。其亲郡王世子世孙、长子长孙、系单本具奏者、倣后开来歷格式叙於前。奏内不必列计开】
计开
亲郡王
一某王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世子世孙长子长孙
一某王世子、世孙、某郡王、长子、长孙、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
册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选婚。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册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如有子开有出、无子开无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应选继
将军中尉
一某府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并无所生子女。例应选继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经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选娶内助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内助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选娶内助、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选娶继配一款、
亲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许选继。止照内助事例、有妾推举一妾、无妾奏选一人、以管理家事、抚育子女。将军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许选娶内助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题
请、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内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报丧外、并未娶有妾媵、遗下子女、无人抚育、例应选娶内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岁、正配无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娶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氏為第一妾。例应进為内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长女已為
王妃、復将次女进与為妾者、罪坐所进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各
王府选娶妾媵。俱要预行奏请。其奏内、大明开年纪若干、有无嫡子、及曾否娶有几妾候礼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应娶之数、方与行文覆勘是实、方许选娶。例外滥收者、听礼部参题革退
○万历十年议准、凡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中尉额妾二人 【弘治间例】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选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不许滥选流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各
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预陈。或已生子而復娶。将本宗参奏罚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滥妾例行。庶人不给名粮

奏选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
恩选娶妾媵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无出。某等年足若干岁。乞要照例选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妾媵限制一款、
世子
郡王选婚之后、年二十五岁、嫡配无出、具啟
亲王转奏。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具奏、於良家女内选娶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二妾。至三十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年三十岁、嫡配无出、照例具奏、选娶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则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復无出、方许仍前具奏。长子将军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无子、方许奏选一妾等因。今据某等具啟前来、已令长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门、覈实具奏外。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将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员军民良家女内、选娶一人、以為第几妾。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闻 【如世子郡王奏内、止云世子郡王例。长子将军中尉奏内、止云长子将军中尉例】
计开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中尉、某等、见年若干岁。於某年月日、奏
请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并无生有子嗣。例该选妾

妾媵册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庆五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县某籍某人第几女。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选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开例前以礼娶到、不开勘合号数】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
赐名。某年月日封。 【后有子、以次开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报。某年月日封。 【后有女、以次开造。若原无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无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镇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将军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将军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镇国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辅国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奉国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几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开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长成、或无父母婚姻、又无人敢与议配、所在官司审察具名奏来处置
○天顺四年奏准、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与四表里、首饰银二十两、猪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万历七年议准、各
王府庶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约、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选
○二十八年题准、
王府擅自择选继室、已经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许请乞封号。以后违例擅婚者、视此
○万历七年议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无别碍、姑准请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十年议准、
宗室奏选正配。选有之日、仍奏请封号、候有
成命、方许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谓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不许请封。年足十五岁以上、岁给口粮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经奏选、不请封号、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违碍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滥妾例行。如有听继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滥妾子女。弘治九年议准、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纳宫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许请名请封
○嘉靖四十四年议准、
王府有不经奏请、滥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妇女、有夫之妻、并额外滥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给口粮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额内应娶人数、曾经奏选明白者、方准请名请封。如不经奏选、或增立陪从宫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滥妾。查係额内人数、所生之子、姑准请名、岁给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额外者不给。其女任其择配。俱不给婚嫁之资。如有听继王爵、係滥妾之子、有碍请封者、临期请
旨定夺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有滥收外人、於宫闈内乳养者、长史啟
王、严加禁约、如违、辅导官从重治罪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如有姦收乐女、与不良之妇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许朦朧冒请。新生者、不许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妇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本宗仍听参奏降革。辅导官、及保勘员役、一体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请封妃父。万历十年议准、
亲郡王选有婚配、奏请授封為妃、即将妃父、授五城兵马职衔。
亲王妃父、授兵马指挥。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移咨吏部、銓注衙门。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
世子
郡王妃、进封為
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 【洪武间例】
凡释放宫眷。正德三年题准、高墙庶人病故、所遗妾媵、照户部题准事例释放。仍拘父母亲属领出嫁遣。若无父母亲属、量為处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议准、今后各
王府袭封之初、其
先王侍从宫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养赡。无出者、照例释放。各将军以下、并庶人病故、其宫人无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亲属、领出嫁遣

仪宾婚配

凡仪宾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县主之夫、都与宗人府仪宾职事散官、还照品级、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禄秩、比从四品、一般与仪宾职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若遇行礼、序於同等官员之左
○弘治间、令
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大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许於本府军校之家选配
○又议准、各
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选婚、有失伦序者、不许保结起送
○六年议准、
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
恩、许於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题准、
宗室郡君等择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给冠带荣身
○三十二年定、镇国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职事。辅国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职事。奉国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职事
○又议准、各
王府中尉女、及选配子弟、听礼部题请、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给与冠带婚资。其冠服宗婿视文职。宗女视命妇。其宗婿就各该
王府冠带谢
恩、不必赴京。仍听其自便、不必在府随眾朝参
○三十四年议准、选到仪宾、有未婚而郡县主君病故要将次女续亲者、听。仍准改给
誥命
○四十四年议准、选中仪宾、除出
亲郡王者、照旧赴京外。镇国将军以下仪宾、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终类奏。其仪宾
誥命禄米从人、照例题给
○万历七年议准、
亲郡王仪宾、例给祭典外。其餘悉从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旧赡给。若有子嗣夫亡、及仪宾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许虚冒
○十年议准、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於年终、具本类奏。 【万历七年例】 如所选仪宾、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许另选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仪宾成婚之后、各
王府照例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奏请。期限照男选婚女请封例。如过期十年以下、查题。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请格式

某王臣某、谨
奏為乞恩请给
誥命禄米事。据某郡王某等、啟称本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等、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等、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乞為转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内、仪宾婚配一款。
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
恩。选有之日、长史教授等官、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各
王府照例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该布政司仍具结到部、以凭题覆等因。今据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已令长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例该
请给
誥命禄米从人。理合按季开列类奏。伏乞
敕下礼部、照例将某县主、郡县乡君、选配子弟某等、授以县主郡县乡君仪宾职事。
赐给
誥命禄米从人等项。臣等不胜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专差校尉某齎捧、谨具奏

计开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长子、长孙、镇辅奉国将军、某、嫡庶第几女、某县主、郡县乡君、见年若干岁、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云第几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
请封选婚。於某年月日、奉礼部某字几号勘合、会选到某府州县、某籍某人嫡长次男某、见年若干岁、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抚按衙门详允、就便冠带成婚讫
凡仪宾恩卹。万历十年议准、仪宾禄米、因於郡县主君。丁忧、仍全给。至妻亡之后、截日住支。若仪宾先故、不分有无子嗣、郡县主君等、亦止半给养赡、
誥命仍许请给。其仪宾身后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听从选配、不必请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给与婚嫁之资。长史教授等官、将选配子弟开报巡抚衙门、径行给札冠带成婚。量免本身杂泛差役。仍听自便、不必在府朝参。如有志举业、不愿冠带者听其与民生一体考选、应举出仕 【万历七年例】

宗学【书□附】

凡修明宗范。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
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為师范者、除授。凡
世子、眾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
○万历十年题准、凡
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俱入宗学。其师即以本府教授纪善等官、选取学行俱优充之。若宗生眾多、则分置数师。或於
宗室中、推举一人為宗正、主领其事。令各生诵习
皇明祖训、孝顺事实、為善阴騭等书、至於四书五经、史鑑性理、亦相兼讲读。俟年至十五、许照例请封、先给禄米三分之一、仍习学五年、验有进益
亲王方与奏请出学、支本等全禄。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该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请。其有放纵不循礼守法者、学师具啟各该
亲郡王、小则径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

书院

凡奏讨书籍。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读书好礼、奏讨书籍、及以书院请名者、礼部俱与题覆请给。但不许假借虚名、以滋欺罔。书籍簿数、书院名额、俱取自
上裁。其盖造书院、止令自备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烦扰百姓。违者、许抚按官参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圣祖定邸殿制度、俱从俭朴。至今守而弗失。其后
郡王以下故绝者、有分拨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
命中书省臣、作
亲王宫室、务从俭朴、不得宫饰朱红。室饰大青绿凡绝府產业。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凡
郡王故绝府第屯厂、暂归
亲王掌管、待有新封转给、或入官召佃、以充禄入之资。郡县主君房屋、亦同
○万历七年议准、
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十年议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内官内使【厨校及收买子女物件附】

凡内官内使。洪武间定、
亲王府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宝所典宝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内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乐、司弓矢、各二名
○正统九年、令各
王府、如有孀居郡县主君、
亲王量拨老成内使、看守门户
○弘治九年奏准、各
王府缺少内官内使、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具奏照缺给赐。以后有缺奏除。其
郡王府、每府给与内使二名。专管宫闈事务、及关防门禁
凡保陞内官。正德三年、令各
王府内使、不係钦拨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议准、
王府承奉等官、并
郡王内使、俱有定额。不许额外滥保、及擅立内典膳职名、希图保陞。违者罪坐营求之人、及辅导等官
○万历十年题准、
王府承奉等官、额设一正一副。俱照次序迁转。承奉正副员缺、该典宝正副挨补。典宝正副员缺、该典膳正副挨补。典膳正副员缺、该典服正副挨补。典服正副员缺、该门官挨补。门官员缺、该内使陞补。不容一概滥请。其各处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
王府收用私自净身之人、及有违例保陞者、听礼部查参、并将长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讨内使。万历十年议准、
亲王内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乐、司弓矢之属、总数不过十名。若果原额缺人、具实奏讨。司礼监择其老成读书者量拨四名。
世子及
郡王、原未经拨给者、各量拨二名。其将军中尉、不许违例滥请。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内使冠带、限以到府年分、
亲王内使、须歷十年之上、
郡王内使、须歷十二年之上、方许具奏请给。年浅者、不得朦朧奏讨。 【嘉靖八年例】 其净身男子平巾、查係礼部分拨者、方与题请。若各
王府私收者、不准

厨校 【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
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僉派送用
○六年议准、
王府民校、原係徭编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万历十年议准、
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
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额。除原係护卫僉拨者、仍於本卫僉拨外。其不係护卫僉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餘十二名。民间僉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於民间僉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係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
王府收买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过二十人。以后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远年事例、夤缘请乞。违者将辅导官参治
○又议准、
王府应买物件。但於本地收买。不许瀆奏、求往他处、及擅自差人贸易。违者、事发将本爵罚住禄米。承委人员、从重问罪
奖諭

宗室為善者、奖諭示劝。故有
赐敕赐物之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
王府如有节孝、及卓异行跡、查奏前来、礼部照例请
敕奖諭。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
宗支有孝行实跡等项、应旌奖者、许
亲王奏来。若係
亲王、则令抚按官奏来。仍行勘明、写
敕遣官往諭。并赐以银(土商)羊酒
○万历十年议准、
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跡奏闻。以凭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
敕奖论。或加赠封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重轻。轻者治其党与。重者本身发高墙、或閒宅。子孙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后或以
庆恩、子孙间得开释云

宗室过犯。洪武六年定、
亲王有过重者、遣
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
天子亲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跡、以在京诸
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之间、五见
天子、然后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祸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
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諫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
郡王所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啟
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
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
敕切责。若干宫壼重事、差内官
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
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
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其
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
王讲读经史。
王子亦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该府
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
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為请復。违者、罪坐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
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四十四年议准、
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
宗室有罪降革、迁发省城内閒宅者、子孙不得瀆奏倖脱
凡罪宗。万历十年议准、罪宗庶人止与名粮。 【见户部】 凡男女婚嫁之资、一概免给。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许各该抚按官、奏请释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备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党逆干纪、罪恶深重者、子孙止从宽释、不许滥请名粮。若犯该败伦伤化、人命强盗等情、见在子孙、许其请名。岁各给本色米十二石。身终即止。其有止犯越关訐奏等项请名之后、亦各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日后子孙如之。 【万历九年例】 如止遗母妻、无子孙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私收妾媵、止许释放、不在养赡之列凡庶人冠带。万历十年议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滥妾、越关、过期、各庶人。准给口粮养赡、俾无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许请乞冠带、以滥
朝廷名器。如违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
王国内、除额设诸职事外。并不许延揽交结奔竞佞巧智谋之士。亦不许接受上书陈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虽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惊疑。或有智谋之士、献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议准、抚按并三司以下衙门、如遇各长史司、传道一切
令旨。须看详计议。当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会奏请
旨。其长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务要停当。有窒碍难行者、当竭忠諫止。如有怀姦倚势、拨置
亲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抚按三司等官、会同参奏治罪
○十三年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十六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拏问。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从、啟
亲王奏闻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
王府如有无藉之徒、假以烧丹炼药等项為由、往来誑惑、以致坏事者、镇巡等官、从重问发
○又令
王府不许僧尼女冠、出入宫禁、及私自建立寺观
○十六年
詔、各处无藉姦人、游食术士、及无名内使、私自净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拨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抚按官严加禁治
○嘉靖十年题准、凡
亲王名讳。今后文武衙门、除备抄各
王奏词、并各衙门题奏本内不讳外。其餘一应文移。係各该衙门自行出语者、止许称爵、不得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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