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五十二 熙寧七年(甲寅,1074)

  起神宗熙寧七年四月盡其月

  夏四月己巳,中書言:「在京免行錢,欲令元詳定官于貧下行人名下特減萬緡,仍免在京市例錢二十以下者。開封府界并諸路今年旱災約及五分處,欠負官物元非侵盜,並權停催理。災傷州縣未決刑獄,委監司選官結絕,杖以下情輕聽贖,貧乏者釋之。勸誘積蓄之家賒貸錢穀,雖有利息,豐熟日官為受理。其流民所至,檢計合興工役,給與錢糧興修,如老小疾病,即依乞丐人例。其在京諸門減定稅額,內小民販易竹木、蘆□、羊毛之類,稅錢不滿三十者權免。」從之。

  先是,手詔應災傷路分,編排保甲、方田造簿、淤田及應有見差夫處並權罷,候農隙豐熟日別奏取旨。上以久旱,憂見容色,每輔臣進見,未嘗不歎息懇惻,欲盡罷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陛下即位以來,累年豐稔,今旱暵雖逢,但當益修人事,以應天災,不足貽聖慮耳。」上曰:「此豈細故?朕今所以恐懼如此者,正為人事有所未修也。」于是中書條奏,請蠲減賑卹。

  翰林學士呂惠卿言:「奉詔與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勾集行人照證,而有臣未到以前布所取狀,臣恐當再行審覆,乞下開封府暫追赴臣處供析,即更不禁繫。」中書欲依惠卿所乞施行,上批:「可令布、惠卿一處取問,所貴不致互有辭說。」三司既收牓放罪,上復以手札賜布,令求對。布即具陳行人所訴,并疏惠卿姦欺以聞。時三月晦也。

  又時布對于延和殿,上慰諭久之,因曰:「惠卿誠不可更共事。」布亦固求罷,上不許,但勉令盡力。布又陳薛向編管無罪牙人事,上惻然咨歎曰:「此事朕與有罪,當時失于詳究,便令依奏,今已無及,惟當速釋之耳。」布言:「編管人情輕,一期即放逐便,其人皆已放還矣。」上頗悅。布又言:「三司枉徇市易,決責商賈不一。」上曰:「他日可一一檢取進呈。」時上意猶必欲按治【一】,而王安石卒不肯舍惠卿用他官。惠卿奏請審覆,蓋謀獨變此事也。上疑焉,故仍以付兩人。

  上批:「久旱,可選日差官再祈郊廟、社稷,及分禱宮觀、寺院。」

  詔州學已差教授處,管下有書院并縣學舊有錢糧者,並撥入本學,補試生員,選差職掌,餘官毋得干預。從國子監請也。

  庚午,詔置疏濬黃河司。差虞部員外郎、提舉大名府界金隄范子淵,都大提舉疏濬黃河口自衛州至海口。又以衛尉寺丞李公義為勾當公事。先是,王安石以濬川杷法下大名府路安撫司,安撫司令子淵與通判、知縣共試驗之,皆言其法不可用。安石必使用之,子淵亦不敢違。子淵二十五日奏疏濬二股及清水鎮河,皆言用浚川杷,此據實錄。會子淵以事至京師,安石問子淵,濬川杷法甚善,何故頃言其不可用?子淵即對曰:「此誠善法,但當時同官議不合耳。」安石大悅,遂專置濬川司,命子淵領之,仍以公義為屬。此據記聞,仍采實錄前後所書,略加刪潤,使不相牴牾。公義,初見六年十一月八日,又見七年三月十一日。

  子淵言:「今創置司局,合具條約、應疏濬河道合用人船,並下本地分都大司于諸埽差撥;如船不足,即乞從本司移牒于三門白波輦運司應副。自衛州至海口,全藉有心力使臣分委勾當,乞不拘常制,舉使臣十員、指使二員。合製造疏濬木杷、鐵龍爪等,乞下沿河州軍應副,工匠于諸埽各抽差【二】,就轉運、金隄兩司差坐船二隻,本司官當直兵士于都大司河清差撥。官員請俸、遞馬驛券、軍典人數、公吏食錢,並依都水外監丞司例。本司公事,並與本路轉運提舉司及外都水監丞司公移行遣。」並從之。此據會要。

  詔都水監黃河六都大司,除開封府界白馬等縣黃河隄岸留二員,餘各減官一員,并其餘埽岸地里狹處使臣,亦具相度減併以聞。

  中書言,開封府見欠贓賞錢內,有于法當蠲除,亦有孤貧可矜及追贓不及十錢者,亦有已納而吏不為銷簿者,欲差同糾察在京刑獄祝諮看詳除放外,有合奏請及情理可矜,具事理聞奏。從之。

  是日,中書奏事已,上論及市易利害,且曰:「朝廷所以設此者,本欲為平準之法以便民,周官泉府之事是也。今正爾相反,使中平之民如此失業,不可不修完其法也。」

  詔:「已差韓維、孫永參問行人出錢免行利害,可令元詳定官呂嘉問、吴安持同取問。」既而維、永言:「嘉問乃元詳定官,不惟議論不同,兼慮行人以嘉問是元詳定官,及見提舉市易行戶事多相關,不敢盡情供析。望且令臣等體問,所冀得盡事理。」從之。維、永乞自體問,乃初六日事,今并書之。

  詔開封府界提點司督責諸縣捕蝗,得雨即時以聞。

  賜熙河諸路策應諸軍特支錢有差。

  王韶言:「韓存寶、李楶陷主將,當治軍法。緣是日全軍陷沒,蕃賊進攻城,存寶等先歸,登城固守,乃得無虞,乞免其罪。」詔存寶、楶並釋罪,委韶密訪存寶與思立出軍有無議論不同以聞。

  辛未,獲嘉縣令、崇文院校書、兼國子監直講曾肇為館閣校勘。

  詔:「方田每方差大甲頭二人,以本方上戶充,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躬驗逐等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寫成草帳,於逐段長闊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別造方帳,限四十日畢。先點印訖,曉示方戶,各具書算人寫造草帳、莊帳,候給戶帖,連莊帳付逐戶以為地符。」此月二十又六日,又十二月二日,五年八月本志所載地符,與此實錄小異,今兩存之。

  壬申,詔三司勾當公事李杞等罷相度成都府置市易務,止具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路博買利害以聞。其後成都府轉運司同議,亦以為便,從之。五月二十五日差杞相度,又三月十六日云云,可考。

  又詔:「自今諸國進奉人到闕,更不差市易務上界官主賣買。」

  癸酉,遼主遣利州觀察使耶律永寧、祺州團練使韓宗範,其母遣奉國軍節度使耶律和、衛尉卿趙孝傑來賀同天節。

  上批:「應災傷路分方田、保甲除已編排方量了畢,止是攢造文字處,許依條限了絕外,其見編排方量及造五等簿處,可速指揮,並權罷。」志有此,此月二日,又四日,又十月二日。

  是日,雨。

  甲戌,詔同天節依例上壽。先是,上以久旱避殿,易服,減常膳,羣臣屢請不從,至是雨告足,羣臣又表請,乃從之。

  西上閤門苗授知河州。賊復圍河州,授往救之,始度洮西,將士皆欲徑趨河州,授曰:「南撒宗城甚近,有伏兵,當襲之。」一戰而克,進破賊,斬首四百餘級,論功第一,遂知河州。擢四方館使、榮州刺史。此據本傳,當考,或削去。姚兕本傳,亦請先破撒宗城。

  錄熙河秦鳳路死事者之家,推恩有差。惟景思立輕敵敗事,特卹其死戰,與二人恩澤,餘皆加等。仍令經略司先取逐家本房,如不足,取近親,依所定人數開析以聞。

  詔雜買務近支借錢一千三百五十緡,依條有息錢三百緡以下,今年息收一千七百餘緡,委根究市易務利害所根究施行。其後乃云,此本息共收數也。

  先是,監安上門、光州司法參軍鄭俠言:

  去年大蝗,秋冬亢旱,以至今春不雨,麥苗乾枯,黍、粟、麻、豆皆不及種,五穀踊貴,民情憂惶,十九懼死,逃移南北,困苦道路。方春斬伐,竭澤而漁,大營官錢,小購升米,草木魚□,亦莫生遂。外敵輕肆,敢侮君國,皆由中外之臣,輔佐陛下不以道,以至于此。

  臣竊惟災患致之有漸,而來如疾風暴雨,不可復禦。流血藉尸,方知喪敗,此愚夫之見,而古今比比有之。所貴于聖神者,為其能圖患于未然,而轉禍為福也。于今之勢,猶有可救,臣伏願陛下開倉廩以賑貧乏,諸有司掊歛不道之政,一切罷去,庶幾早召和氣【三】,上應天心,調陰陽,降雨露,以延天下蒼生垂死之命,而固宗社萬萬年無疆之祉。君臣際遇,貴乎知心,以臣之愚,深知陛下愛養民庶甚于赤子,故自即位以來,一有利民便物之事,靡不毅然主張而行,陛下之心,亦欲人人壽富,而躋之堯、舜、三代之盛。夫豈區區充滿府庫,盈溢倉廩,終以富盛強大勝天下哉?而中外之臣,略不推明陛下此心,乃恣其叨懫,劓割生民,侵肌及骨,使之困苦而不聊生。夫陛下所存如彼,羣臣所為如此,不知君臣際會,千載一時,欲何所為?徒只日超百資,意指氣使而已乎?

  臣又惟何世而無忠義?何代而無賢德?亦繫其人君所以駕馭之如何爾!古之人在山林有廊廟之憂,至于芻蕘【四】,匹夫匹婦欲猶自盡以規其后【五】。陛下之朝,臺諫之臣,默默其位而不敢言事,至有規避百為,不敢居是職者。凡百執事【六】,又皆貪猥近利,使懷道抱識之士,皆不欲與之言。不識時然耶?陛下有以使之然邪?以為時然,則堯、舜在上,便有夔、稷;湯、文在上,便有伊、呂。君作於內,臣應于外;主唱于上,臣和于下,以成康濟之業。膏潤德澤,下浸昆蟲草木,至治馨香,達于上下,至于千萬世,莫不欣慕而效之。獨陛下以仁聖當御,撫養為心,甚于前古,而羣臣所為如此,其非時然,抑陛下所以駕馭之道未審爾【七】!陛下以爵祿駕馭天下忠賢,而使之如此,甚非宗廟社稷之福也。夫得一飯于道傍,則銘記不忘,而終身飽飫于其父,則不以為德,此庸人之常情也。今之食祿,往往如此。若臣所聞則不然,蓋朝廷設官,位有高下,臣子事上,忠無兩心,與其見怒于有司,孰與不忠于君上;與其苟容於當世,孰與得罪于皇天。臣所以不避萬死以告陛下,誠以上畏天命,中憂君國,而下憂生民爾。于臣之身,使其粉粹如一螻蟻,無足顧惜。

  臣又見南征北伐,皆以其勝捷之勢,山川之形,為圖而來,料無一人以天下憂苦,質妻賣女,父子不保,遷移逃走,困頓藍縷,拆屋伐桑,爭貨于市,輸官糴米,遑遑不給之狀,為圖而獻【八】。臣不敢具以聞。謹以安上門逐日所見,繪為一圖,百不一及,但經聖明眼目,不必多見,已可咨嗟涕泣,使人傷心,而況于千萬里之外哉?謹隨狀呈奏。如陛下觀臣之圖,行臣之言,自今已往至于十日不雨,乞斬臣于宣德門外,以正欺君慢天之罪。如少有所濟,亦乞正臣越分言事之刑。

  俠,福清人也。于是上出俠疏及圖以示輔臣,問王安石曰:「識俠否?」安石曰:「嘗從臣學。」因乞避位,上不許,乃詔開封府劾俠擅發馬遞之罪。司馬光記聞云:俠上言:「新制,使選人監京城門,民所齎物,無細大皆征之,使貧民愁怨。人主居深宮或不知之,乃畫圖并進。」按俠此疏乃無之,當考。俠六月九日責,明年正月七日又責。林栗言行錄載俠以三月二十六日上疏,神宗多所聽用,蓋因俠上蘇軾等啟。然考按他事,或失先後,如責躬詔,乃三月二十八日,而以為四月一日,蓋悮也。今但取其合者。

  乙亥,上批:「京東忠果所以難招置者,大抵人情懼見揀選上京,離去鄉土,是則失朝廷救饑除盜之意,可明諭今後止揀填本州軍、就糧禁軍。」

  詔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司劾定州路走馬承受任端。端嘗呼集諸軍校有所戒諭而不以聞其帥,于是安撫使滕甫以端侵預軍政奏之,下轉運司體量得實,故劾之。其後獄具,法止坐罰金,又特命差替。上于近習有過,未始假藉如此。

  詔諸馬遞鋪兵闕額,如係重難鋪分,招人不足,許本城不係配軍投換改刺,仍就小給請受,及關報住營處遣家屬。從夔州路轉運司請也。

  廢原武馬監,淇水二監合為一。

  賜知熙州王韶詔書。以韶奏領大兵過洮西,破賊于結河川,斬二千餘級也。韶三月九日過洮西。御集三月二十日王韶軍至寧河,遣將招討,又獲二千餘級,一行軍士,可特支禁軍一貫,餘準例,指揮宣命入急遞付韶。按此二千餘級,當即是結河川,不知御集何故書此,而實錄乃無之,當考。舊紀于乙亥日亦書王韶破西蕃于結河川,斬級二千。新紀但去「斬級二千」凡四字。

  中書奏事已,上論及市易事,參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散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葬之目,如此七八種,小民無知,但見官中給錢,無不願請,積累數多,實送納不得。」上曰:「豈惟如此!天下之民,所納二稅至有十七八種者,使吾民安得泰然也。」

  又詔三司以上等粳米每石為錢一千,于乾明寺米場聽民賒請,中等粳米每斗為錢八十五文,零糶與貧民,無與停販之家,立許人告捕法。

  賜河北路常平司度僧牒千,募人入米賑濟。

  己卯,岷州刺史高遵裕為岷州團練使,旌守城功也。賊乘景思立踏白之敗,圍岷州,蕃僧溫遵率容、李、龍族應之,道路不通者幾月。或請退保,遵裕曰:「敢議此者斬!」岷城卑缺,守者恐。遵裕登西門,遣偏將及包順引兵縱擊,選精兵百餘騎,繇南門鼓噪而出,合擊之,賊遂敗走。時朝廷以岷城孤遠難守,俾退保臨江。詔至,賊已潰矣,故就除本州團練使。遵裕謂容、李、龍三族應賊,而龍氏寔破和爾川砦,度不可盡誅,乃以二十縑募取龍氏一級,斬捕幾盡。以其地招弓箭手,貸容、李籍為蕃勇敢,乘障得其死力,溫遵知無能為,率其徒歸附。三月五日王安石云云,當考。

  西京左藏庫使包順為內藏庫使,賜金帶、上錦袍,絹三百。餘遷官賜絹有差。錄岷州破賊之功也。包順事,自十四日移此。

  詔應乘遞馬者,于水行州縣,聽乘官舟,以役錢差雇。

  詳定行戶利害所言:「竊知體問行戶利害所取行人狀,與經本所所供利害不同,慮朝廷不知因依,欲望自今凡有體問行戶所狀,乞降本所,以憑具析申奏。」從之。

  韓維言:「陛下待臣乃在呂嘉問之下。臣雖不才,先帝所命,以輔陛下于初潛。行年六十,未嘗有一言稍涉阿倚以希己利,未嘗有一言不盡理道以補聖聽。今于此小事處置關防,乃不得與新進小生為比,臣復何面目出入禁闈,懇求去位。」優詔答之。

  詔濮安懿王子宗暉、宗勝、宗楚各賜芳林園宅地,令將作監計口修蓋。

  又詔荊南、岳鄂安澧州【九】第四等以下災傷戶,今年夏料役錢聽蠲減。又賜淮南東路轉運司上供糧五萬石【一○】,于災傷州縣募夫修工役。

  又詔軍士逃匿于熟戶族帳捕獲,依常法自首者,釋罪。

  王韶言,體量瞎藥昨在河州日,屢與景思立言毋出兵,而思立弗聽;又言【一一】瞎藥力戰受傷以死。詔瞎藥依諸司副使陣亡例給賻,仍勘會親的骨肉以聞。韶又言:「乞候諸處修築保寨畢工,併兵討蕩杓家摩雅克族。」上批:「如韶所奏,即未有解兵之期。令韶再相度以聞。」至六月,杓家摩雅克族降。

  庚辰,天章閣待制,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韓縝兼提舉醴泉觀。以上批「縝奉使分畫地界,庶別給稍優,以周家用,慰其冒暑遠使之勤」也。

  壬午,知大名府韓絳言:「本路旱災已及四月旬,若使民投訴,差官檢覆,然後蠲除,恐艱食之民有所不能。欲乞河北路二麥不收者,不俟差官檢覆,悉免夏稅。」上批:「速如絳所奏行之。仍詔開封府界、諸路準此。」又批:「聞河北流民日多,皆留京師,恐貧乏之民闕糧失所,可速相度,具如何措置以聞。」中書言:「近詔京西轉運等司,募流民給錢糧,減工料興役,以為賑置。其老疾孤幼,皆濟以食。蓋以民既因醔就熟,若于京師給食,則遠近幅僟,轉使流離奔散,因役募之,兩得其利。然竊恐工役不能處處皆有,或有而未應興作,以故未能周給。欲更下有司,令未興役州郡,不以老少計口給食。」從之。仍指揮其見留京師實貧乏者,令司農寺相度,具如何賑濟,使得至所欲往州軍,不致久留京師。

  癸未,遣官謝雨。

  詔:「應黃河夏秋水漲,隄岸危急,須藉民夫救護處,去所隸州五十里以上者,本埽申所屬縣輟令佐一員部急夫入役,及申外丞司并本屬州催促應副,仍令通判提舉。如不至急,妄追集民夫,並科違制,仍委按察官覺察之。」

  甲申,詔諸陣亡軍士祖父母、父母、妻無子孫依倚者【一二】,人日給米二升,以終其身,婦人改嫁即停給。

  詔應熟夷稅戶無賣田宅與生夷,並依緣邊戶典賣田土與蕃部法。

  又詔:「聞岷州闕糧,少人入中,其東南鹽鈔與今西鹽鈔法,令三司具經久通行利害以聞。」

  又詔汾、石州去年災傷五分以上戶,見欠和糴糧草,展納限至秋。

  曾布、呂惠卿同根究市易事,凡三五日一對。上初以布言為是,已而中變,從惠卿請,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在【一三】。案:此處疑有脫悮【一四】。

  是日,布復對,上獨指糯米收虛息事曰:「此事極分明。」布因言:「前後所陳事理,無不明白,聖意無不曉然,今獨以此事為分明,則其他殆未明矣。」上默然,布又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一五】,固已凜凜乎間架、阡陌之事矣。近日嘉問奏稱,熙寧六年收息八十餘萬,乞推賞官吏。其間有貼黃云,近差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歷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上笑而頷之。謂布曰:「惠卿不免共事,不可與之諠爭,于朝廷觀聽為失體。」退,與惠卿召行人于東府,再詰其所陳,如前不變。而王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上既許之,乙酉,布復與惠卿會,惠卿頗有得色,詬罵行人及胥吏,以語侵布,布不敢校也。

  詔災傷路分逐熟流民,隨行之物,稅錢百以下聽免。

  是日,雨雹。

  王韶大破西蕃,木征降。綱要云,築珂諾城,西蕃首領降【一六】;舊紀于乙酉十八日書王韶破西蕃,斬級七千,木征降。新紀別修如上,今從之。其詳又具丁酉三十日。

  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判西京留守司御史臺司馬光上疏曰:

  臣伏讀詔書,喜極以泣,昔成湯以六事自責,今陛下以四事求諫,聖人所為,異世同符。凡詔書所言,皆即日之深患【一七】,陛下既已知之,羣臣夫復何云。曾子曰:「尊其所聞,則高明矣;行其所知,則光大矣。」陛下誠知其如是,復能斷志無疑,不為左右所移,則安知今日之災沴,不如大戊之桑穀,高宗之雊雉,成王之雷風,宣王之旱魃,更為宗廟生民之福乎!然自詔下以來,臣不知中外之臣,亦有以當今之急務,生民之疾苦,力為陛下別白言之者乎?蓋必有之矣,而臣未得聞也。臣竊不自揆【一八】,伏念父子受國厚恩,備位侍從,曏在朝廷,屢以狂瞽,塵浼聖聰,間以衰疾,自求閒官,不敢預國家之議,四年于茲矣。幸遇陛下發不世之詔,問以朝政闕失,斯實千載一時,古人雖在畎畝,猶不忘君,況居位食祿者乎?是以不敢畏當塗,避眾怒,愛微軀,保妻子,心知時事之可憂,而塞默不言也。

  竊觀陛下英睿之性,希世少倫,即位以來,銳精求治,恥為繼體守文之常主,高欲慕堯、舜之隆,下不失漢、唐之盛,擢俊傑之才,使之執政,言無不聽,計無不從,所譽者超遷,所毀者斥退,垂衣拱手,聽其所為,推心置腹,人莫能間,雖齊桓公之任管仲,蜀先主之任諸葛亮,殆不及也。執政者,亦悉心竭力以副陛下之欲【一九】,恥為碌碌守法,循故事之臣,每以周公自任,是宜百度交正,四民豐樂,頌聲旁洽,嘉瑞沓至,乃其效也。

  然六年之間,百度分擾,四民失業,怨憤之聲,所不忍聞,醔異之大,古今罕比,其故何哉?豈非執政之臣,所以輔陛下者,未得其道歟【二○】!所謂未得其道者,在于好人同己,而惡人異己也。陛下既全以威福之柄授之,使之制作新法以利天下,是宜與眾共之,捨短取長,以求盡善【二一】,而獨任己意,惡人攻難。羣臣有與之同者,則擢用不次;與之異者,則禍辱隨之。人之情誰肯棄福而取禍,去榮而就辱,于是天下之士,躁于富貴者,翕然附之,爭勸陛下益加委信,順從其言,嚴斷刑罰,以絕異議。如是者往往立取美官,比年以來,中外執事權者,皆此屬矣。其懷忠直守廉恥者,皆擯斥廢棄,或罹罪譴,無所容立。

  至于臺諫之官【二二】,天子耳目,所以規朝政之闕失,糾大臣之專恣,此陛下所當自擇,而亦使執政擇之。彼專用其所親愛之人,或小有違忤,即加貶逐,以懲後來,必得佞諛之尤者,然後為之。如是,則政事之愆謬,羣臣之奸詐,下民之疾苦,遠方之寃抑,陛下何從得聞見之乎?

  又奉使詢訪利害于四方者,亦其所親愛之人,皆先稟其意指,憑其氣勢,以驅迫州縣之吏,善惡繫其筆端,升黜由其脣吻。彼州縣之吏,承順之不贍,何暇與之講利害,立同異哉?及其入奏【二三】,則云州縣守宰,咸以為便,經久可行。陛下但見其文書粲然可觀,以為法之至善,詢謀僉同,豈知其在外所為哉?或者更增為條目,務求新巧,互陳利害,各事改張,使畫一之法,日殊月異,久而不定,吏民莫知所從,蓋由襲故則無功,出奇則有賞。彼皆進身之私計,非有益國便民之志也。

  又令使者督責所在監司,監司督責州縣,上下相驅,競為苛刻,苟不奉行新法,立加停替。或未熟新法,誤為違犯,皆不理赦降去官,與犯贓者罪同,而重于犯私罪者。州縣之吏,惟奉行文書,赦免罪戾之不暇,民事不復留心矣。

  又潛遣邏卒,聽市道之人謗議者,執而刑之。又出牓立賞,募人告捕誹謗朝政者,臣不知自古聖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昔堯「稽于眾,舍己從人」。舜戒羣臣:「予違,汝弼,汝無面從,退有後言。」此其所以為帝王稱首者也。秦惡聞其過,殺直諫之士,禁偶語之人,及其禍敗,行道之人皆知之,而己獨不知,此所以為萬世戒者也。

  子產相鄭,鄭人游于鄉校,以論執政,然明請毀之。子產曰:「何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議執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則行之;其所惡者,吾則改之。是吾師也。若之何毀之【二四】?我聞忠善以損怨,不聞作威以防怨。豈不遽止,然猶防川,大決所犯,傷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決使道。不如吾聞而藥之也。」何今之執政,異于古之執政乎?

  齊景公謂梁丘據【二五】曰:「惟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和如羹焉【二六】。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洩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謂可而有否焉【二七】,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無爭心。今據不然,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以水濟水,誰能食之。」今朝廷之臣,對揚啟沃,亦有異于梁丘據者乎?

  衛君言計非是,羣臣和者如出一口。子思曰:「以吾觀衛,所謂君不君,臣不臣者也。人主自臧,則眾謀不進,事是而臧之,猶卻眾謀。況和非以長惡乎?夫不察事之是非,而悅人贊己,闇莫甚焉。不度理之所在,而阿諛求容,諂莫甚焉。君闇臣諂,以在民上,民不與也,若此不已,國無類矣。」子思言於衛侯曰:「君之國事,將日非矣。出言自以為是,而卿大夫莫敢矯其非,卿大夫出言自以為是,而士庶莫敢矯其非。君臣既自賢矣,而羣下同聲賢之,賢之則順而有福【二八】,矯之則逆而有禍。如此則善安從生?」今執政主新法,羣下同聲賢之,有以異于衛國之政乎?是以士大夫憤懣鬱結,視屋竊歎而口不敢言。庶人饑寒憔悴,怨歎號泣而無所控告。此則陛下所謂忠謀讜言鬱于上聞,而阿諛壅蔽以成其私者也。苟忠讜退伏,阿諛滿側,而望百度之正,四民之樂,頌聲之洽,嘉瑞之臻,固亦難矣。

  方今朝政闕失,其大者有六而已:一曰廣散青苗錢,使民負債日重,而縣官無所得;二曰免上戶之役,歛下戶之錢,以養浮浪之人;三曰置市易司,與細民爭利,而實耗散官物;四曰中國未治而侵擾四夷,得少失多;五曰團結保甲,教習凶器以疲擾農民;六曰信狂狡之人,妄興水利,勞民費財。若其他瑣瑣米鹽之事,皆不足為陛下道也。捨其大而言其細,捨其急而言其緩,外有獻替之跡,內懷附會之心,是奸邪之尤者,臣不敢為也。凡此六者之為害,人無貴賤愚智,莫不知之,乃至陛下左右前後之臣,日譽新法之善者,其心亦知其不可,但欲希合聖心,附會執政,盜富貴耳。一旦陛下之意移,則彼之所言亦異矣,臣不敢復費簡札,敘利害以煩聖聽,但願陛下勿詢阿諛之黨,勿徇權臣之意,斷志罷之,必有能為陛下言其詳者矣。

  此六者之中,青苗、免役錢為害尤大。夫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穀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二九】。至于錢者,縣官之所鑄,民不得私為也。自未行新法之時,民間之錢固已少矣,富商大賈、藏鏹者或有之,彼農夫之富者,不過占田稍廣,積穀稍多,室屋修完,耕牛不假而已,未嘗有積錢巨萬于家者也。其貧者藍縷不蔽形,糟糠不充腹,秋指夏熟,夏望秋成,或為人耕種,資采拾以為生【三○】,亦有未嘗識錢者矣。是以古之用民【三一】,各因其所有而取之,農民之役不過出力,稅不過穀、帛。及唐末兵興,始有稅錢者,故白居易譏之曰:「私家無鐵鑪【三二】,平地無銅山。」言責民以所無也。今有司為法則不然,無問市井田野之人,由中及外,自朝至暮,惟錢是求。農民值豐歲,賤糶其所收之穀以輸官,比常歲之價,或三分減二,于斗斛之數,或十分加二,以求售于人。若值凶年,無穀可糶,吏責其錢不已,欲賣田則家家賣田,欲賣屋則家家賣屋,欲賣牛則家家賣牛。無田可售,不免伐桑棗、撤屋材賣其薪【三三】,或殺牛賣其肉,得錢以輸官。一年如此,明年將何以為生乎?故自行新法以來,農民尤被其患。農者,天下之本,農既失業,餘民安所取食哉?今貨益重,物益輕,年雖饑,穀不甚貴,而民倍困。為國計者,豈可不少思其故哉?此皆歛錢之咎也。

  北盡塞表,東被海涯,南踰江淮,西及邛蜀,自去歲秋冬,絕少雨雪,井泉溪澗,往往涸竭,二麥無收,民已絕望,孟夏過半,秋種未入,中戶以下,大抵乏食,采木實草根以延朝夕。若又如是數月,將如何哉?當此之際,而州縣之吏,督迫青苗、助役錢,不敢少緩,鞭笞縲紲,惟恐不迨【三四】,婦子皇皇,如在湯火之中,號泣呼天,無復生望。臣恐鳥窮則啄,獸窮則攫,民窮困已極,而無人救恤,羸者不轉死溝壑,壯者不聚為盜賊,將何之矣!若東西南北所在嘯聚,連羣結黨,日滋月蔓,彌漫山澤,蹈籍城邑,州縣不能禁,官軍不能討,當是時,方議除去新法,將奚益哉!綠林、赤眉、黃巾、黑山之徒,自何而有?皆疲於賦歛,復值飢饉,窮困無聊之民耳。此乃宗廟社稷之憂,而廟堂之上,方晏然自得,以為太平之業,八九已成。此臣所為痛心疾首,晝則忘食,夜則忘寢,不避死亡,欲默不能者也。易復之初九曰【三五】:「不遠復,無祗悔,元吉。」言過而能改,雖悔不大也。其上六曰【三六】:「迷復,凶,有醔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言迷而不復,凶,且有醔,于君道尤不利也。昔秦穆公敗于殽,作秦誓曰:「惟古之謀人,則曰未就予忌。惟今之謀人,姑將以為親。雖則云然,尚猷詢茲黃髮,則罔所愆。」蓋悔棄老成之遠慮,用利口之淺謀,以取覆敗而思補其過也,故能終雪前恥,彊霸西戎。漢武帝征伐四夷,中國虛耗,賊盜羣起,又喪貳師之軍,乃下哀痛之詔曰:「磤者以縛馬書徧示丞相、御史、二千石、諸大夫、郎、為文學者,皆以敵自縛其馬,不祥甚哉。公車方士、太史、太卜皆以為吉。今計謀卦兆皆反謬。」蓋始悟公車方士之諂諛,對不以誠,致誤國事,有悔于心也【三七】。故禁苛暴,止擅賦,力本務農,天下復安。

  自國家行新法以來,天下之人,心祈口禱,惟冀陛下之覺悟,拯救其失,以蘇疲民,如望上天之膏澤,日復一日,以至于今。及今改之,猶可救也,過是,則民力屈竭,一旦渙然離散,乃始勞心安集,豈不難哉?

  竊觀陛下詔書,寅畏天災【三八】,深自咎責,丁寧懇切【三九】,欲有所改為也。若徒著之空文,而于新法無所變更,是猶臨鼎哀魚之爛,而益薪不已,將何補哉?陛下誠能垂日月之明,奮乾剛之斷,放遠阿諛,勿使壅蔽,自擇忠讜,為臺諫官,收還威福之柄,悉從己出。詔天下青苗錢勿復散,其見在民間逋欠者,計從初官本,分作數年催納,更不收息。其免役錢盡除放,差役並依舊法。罷市易務,其所積物,依原買價出賣,所欠官錢,亦除利催本。罷拓土闢境之兵,先阜安中國,然後征伐四夷。罷保甲教閱,使服田力穡。所興修水利,委州縣相度,凡利少害多者悉罷之。如此則中外讙呼,上下感悅,和氣薰蒸,雨必霑洽矣。彼阿諛之人,附會執政者,皆緣新法以得富貴,若陛下以為非而捨之,彼如魚之失水,必力爭固執而不肯移,願陛下勿問之也。

  臣竊聞陛下以旱暵之故,避殿撤膳,其焦勞至矣,而民終不預其澤,不若罷此六者,立有溥博之德,及于四海也。又聞京師近雖獲雨,而畿甸之外旱氣如故,王者以四海為家,無有遠近,皆陛下之赤子。願陛下雖徇羣臣之請,御正殿,復常膳,猶應兢兢業業,憂勞四方,不遽自寬,以為無後災也。又諸州縣奏雨,往往止欲解陛下之焦勞,一寸則云三寸,三寸則云一尺,多不以其實,不可不察也。又聞青苗之法,災傷及五分則倚閣,其間官吏不仁者,至有抑遏百姓,止放四分以下稅,此尤可罪者也。臣在冗散之地,若朝政小小得失,臣固不敢預聞,今坐視百姓困于新法如此,將為朝廷深憂,而陛下曾不知之。又今年以來,臣衰疾寖增,恐萬一溘先朝露,齎懷忠不盡之情,長抱恨於黃泉,是以冒死一為陛下言之。倘陛下猶棄忽而不信【四○】,此則天也,臣不敢復言矣。光上疏,不得其的實月日。案疏語云孟夏過半,則必是四月十五日【四一】以後也。今附此王安石罷相前。

  知青州滕甫上疏言:「新法害民者,陛下既知之矣。但下一手詔,應熙寧二年以來所行新法,有不便悉罷【四二】,則民氣和而天意解矣。」此據滕甫墓誌附見,當考。鄭俠言行錄云:時詔求直言,欲應詔者甚眾,聞俠被劾,皆沮縮,惟司馬光輩一二文字,得達上前。險佞之黨,日于匭函假名投書,乞留王安石,堅守新法,仍乞治俠狂妄之罪。光疏已具載,甫疏但存此,其它疏又俱不見。言行錄或可據,今且附見。

  丙戌,禮部侍郎、平章事、監修國史王安石罷為吏部尚書、觀文殿大學士、知江寧府。仍詔出入如二府儀,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安石轉九資,元符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曾布云云,可考。觀文殿大學士、吏部侍郎、知大名府韓絳依前官平章事、監修國史,遣勾當御藥院劉有方齎詔召絳赴闕,翰林學士、右正言、兼侍講呂惠卿為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安石為執政,凡六年。

  先是,上一日侍太后,同岐王顥至太皇太后宮,太皇太后謂上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錢,盍罷之。」上曰:「此以利民,非苦之也。」太皇太后曰:「王安石誠有才學,然怨之者甚眾,上欲保全,不若暫出之于外,歲餘復召可也。」上曰:「羣臣中,惟安石能橫身為國家當事耳。」顥曰:「太皇太后之言,至言也。陛下不可不思。」上怒曰:「是我敗壞天下耶?汝自為之!」顥泣曰:「何至是也?」皆不樂而罷。此據邵伯溫聞見錄,云是司馬光記富弼語,然伯溫云:時宗祀前數日,太皇太后【四三】曰:「天氣晴和,行禮日如此,大慶也。」帝曰:「然。」太皇又曰:「吾昔聞民間疾苦,必以告,仁宗常因赦行之,今亦當爾。」帝曰:「今無他事。」太皇又勸帝因赦罷青苗、助役錢。按四年九月祀明堂時,太皇未必有此言,七年九月祀明堂,則安石以四月去相位矣。此時必有錯悮,今略加刪削,使不相牴牾。

  安石益自任,時論卒不與。他日,太皇太后及皇太后又流涕為上言新法之不便者,且曰:「王安石變亂天下。」上流涕,退,命安石議裁損之。安石重為解,乃已。會久旱,百姓流離,上憂見顏色,每輔臣進對,嗟歎懇惻,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不悅,屢求去,上不許。而呂惠卿又使其黨日詣匭函,假名投書乞留安石,堅守新法。假名投書乞留安石,此據鄭俠言行錄。上乃遣惠卿,以手詔諭安石:「欲處以師傅之官,留京師。」而安石堅求去,又賜手詔曰:「繼得卿奏,以義所難處,欲得便郡休息。朕深體卿意,更不欲再三邀卿之留,已降制命,除卿知江寧【四四】,庶安心休息,以適所欲。朕體卿之誠,至矣,卿宜有以報之。手劄具存,無或食言,從此浩然長往也。」又賜手詔曰:「韓絳懇欲得一見卿,意者有所諮議,卿可為朕詳語以方今人情政事之所宜急者。」安石薦絳代己,仍以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也。時號絳為「傳法沙門」,惠卿為「護法善神」。「傳法沙門」、「護法善神」,據吴幵漫堂隨筆。又鄭俠言行錄云:惠卿拜職日,京師大風霾,黃土【四五】,翳席逾寸。俠又上疏論之,不報。此當考詳刪定。

  他日,上又賜安石手詔曰:「王韶聞卿解機務,頗不安職。繼有奸人詐韶云,朝廷已有命廢熙河,徙帥治秦。韶愈憂惑,朕雖已降手敕開諭,卿可特致書安慰之。」

  河東節度使、守司徒、兼侍中、判河陽文彥博判大名府。

  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兼同判司農寺。

  兵部郎中陳安石復為戶部判官。以知諫院鄧潤甫等言,朝廷近以京東監司不職,例皆罷去,而安石到官未久,凡官吏之善否,新法之弛張,容有未知,兼體問安石亦嘗發擿過官吏二十餘員故也【四六】。

  詔置沅州,以懿州新城為治所,縣以盧陽為名。從章惇請也。南江傳云懿州賜名沅州,潭陽縣並盧陽縣【四七】,並繫之七年六月。按實錄乃七年四月十九日事也。正月十九日,惇請建州縣城寨,當參考。九域志云,沅州潭陽郡,熙寧七年,收復溪峝黔、衡、古、顯、敘、峽、中勝、富、瀛、繡、允、雲、洽、俄、獎、晃、波、宣十七州【四八】,即唐敘、錦、獎州地置州。治盧陽,領盧陽【四九】、麻陽、黔陽三縣。食貨志云,章惇初築沅州,亦有屯田務。又元豐元年六月二十五日、九月二日,可考。又元豐元年七月二十一日罷屯田務,此年九月二日以沅州屯田法付劉彞。

  詔:「監楚州市易務、著作佐郎王景彰追兩官勒停,并劾違法干繫官吏,命官具案聞奏。其違法所納息錢給還,仍下杭州、廣州市易務勘會違法事,許令自首改正【五○】。」以權發遣淮南東路轉運副使、提舉楚州市易司蔣之奇奏景彰違法糴買商人物貨,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白納息錢,謂之「乾息」;又勒商販不得往他郡,多為留難以阻抑之。上初令劾之,既而又謂輔臣曰【五一】:「景彰違法害人,事狀灼然,若不即行遣,更俟劾罪,必是遷延,無以明朝廷元立法之意,使百姓曉然開釋,無所歸咎,可速斷遣,庶妄作小人有所忌憚。」遂責之。

  戊子,遣龍圖閣待制、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為河北東路察訪使,代呂惠卿也。孝寬判軍器監,入內都知張若水提點軍器庫,以牒移監,孝寬言若水屬吏不該用牒。詔若水用申狀。若水遣其子詣監求解軍器庫。孝寬以若水不親至,劾之。尋命知制誥章惇判軍器監。惇判監,在孝寬受命察訪後一日。劾若水事,今附見,更須考詳。又恐惇非代孝寬者,後與惇同勘曾布。

  中書言,京朝官、選人、小使臣試中經書、律令大義及議并斷案,上等欲與遷官,循資堂除差遣,中等堂除差遣,下等注官換官者依此。從之。

  詔韓絳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第二位。自是居東、西府公位不以次。

  詔諸州軍器物料並置庫【五二】,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五三】,仍委通判點檢。

  己丑詔曰:「朕嘉先王之法,澤于當時而傳於後世,可謂盛矣。故夙興夜寐,八年於茲,度時之宜,造為法令,布之四方,皆稽古先王【五四】,參考羣策而斷自朕志。已行之效,固亦可見。而其間當職之吏,有不能奉承,乃私出己見,妄為更益,或以苛刻為名,或以因循為得,使吾元元之民,未盡蒙澤。雖然,朕終不以吏或違法之故,輒為之廢法,要當博謀廣聽,案違法者而深治之。間有未安,考察修完,期底至當。士大夫其務奉承之,以稱朕意。無或狃於故常,以戾吾法。敢有弗率,必罰而不赦。」

  先是,呂惠卿慮中外因王安石罷相言新法不便,以書遍遺諸路監司、郡守,使陳利害。至是,又白上降此詔申明之。元祐本「白」字下脫漏,紹興本因之,當求別本考定,恐尚有他語也。今但云「白上降此詔申明之【五五】」,朱史削去呂惠卿「慮中外」以下三十餘字,卻先書上以朝廷所降法令,官吏推行,多失其意,乃下詔申明之。簽貼云,係黃庭堅手筆,並無底本照據;并起居注、時政記元不如此,故削去。時政記、起居注亦何嘗能說事意,朱史私為惠卿諱耳,今復存之。

  上批:「聞府界諸縣民闕食,令提點司官體量具賑濟以聞。」

  又批:「聞廣州市舶司頓虧歲課二十萬緡,或稱緣市易司之故,致舶客不至,未知虛實,可體量推究以聞。」

  庚寅,交趾郡王乾德表言:「去冬十月南界定蕃寨申占城國王領兵三千餘人及王妻子乘舟來降,今年正月已至本道稽顙克伏。」詔答之。新紀於六年十月遂書是月占城降于交趾,誤也,今不取。

  鄜延路經略司言,罷肅戎軍至鄜州十八鋪守[火夅]稅戶九十人,即有邊事,差弓箭手。從之。

  上批:「見根究市易司事,可催促結絕。」呂惠卿言:「近與曾布同根究市易事,其間雖有異同,亦已見利害大情,乃有無違法,臣蒙恩命見辭免難同根究,乞令中書盡取公案,以異同情節逐一比對進呈。」詔應根究文字,盡納中書。後兩日,布對延和殿,條析前後所陳,并比較治平二年、熙寧六年收支錢物數物進呈,上以歲費浸廣為憂,令布送中書。惠卿由是益不喜。

  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兼國子監同修撰經義王雱為右正言、天章閣待制、兼侍講。雱以疾不能朝。

  又詔特給俸免朝謝,許從安石之江寧,仍修撰經義。

  又詔王安石依舊提舉詳定國子監修撰經義,參知政事呂惠卿同提舉。

  又詔司農寺下諸路當職官勸諭蓄米之家,賒借糶與貧民,毋輒增價,及差官檢括監糶,委轉運提點刑獄司覺察之。

  辛卯,賜瀘州軍前效用黔州弩手號「忠勝義軍」。人賜錢三千,有功者別議賞。淯井蠻寇邊,此軍出力死戰。蠻隔溪語曰:「相與無怨,何致力也?」義軍罵曰:「朝廷遣我擊賊,不知其他。」以藥箭射賊,當之者立死。賊惡之曰:「此黔州弩手箭也。」

  西京左藏庫副使李浩為供備庫使、知沅州,餘轉資減磨勘年有差。錄討蕩竹灘狤狑蠻之功也。浩初為廣西路兵馬都監,因召對,問橫山事,改麟府路【五六】勾當公事,未行,會章惇察訪荊湖,薦為辰州準備差使。懿、洽既定,浩功為多,故有是命。尋又遷西京作坊副使。浩傳云:七年為太原府路兵馬都監,以南江功遷西京作坊副使,仍知沅州。浩力辭,復為太原府路都監,章惇又論浩功,擢引進副使,熙河鈐轄。

  壬辰,中書奏事已,上論及免行利害,且曰:「今日之法,但當使百姓出錢輕如往日,便是良法。至如減定公使錢,人猶有以為言者,此實除去牙前陪費深弊。且天下貢奉之物所以奉一人者,朕悉已罷,人臣亦當體朕此意,以愛惜百姓為心。」馮京曰:「朝廷立法本意,出於愛民。然措置之間,或有未盡,陛下但當開廣聰明,盡天下之議,便者行之,有不便者,不吝改作,則天下受賜矣。」

  詔中書自熙寧以來創立改更法度,令具本末,編類進入。五月二十一日,樞密院亦就中書編類。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范鏜、練亨甫修熙寧政錄,當即編類此也。

  又詔司農寺罷賒糶粳米,令三司盡數轉輸河北路常平司,以備賑濟。

  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沈括言:「察訪浙東溫、台等州,自熙寧四年以後,監司未嘗巡歷州縣,事廢弛無人點檢。蓋監司止在浙西乘船往來,文移旁午,指揮不一,州縣莫之適從,遠民無所赴愬,近郡困於將迎。欲乞以浙東、浙西及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提舉官六員,分為兩路:杭、蘇、湖、潤、常、秀、睦七州縣為浙西路【五七】,置轉運、提舉於杭州,提點刑獄於潤州;越、明、婺、溫、台、衢、處七州為浙東路,置轉運、提舉於越州,提點刑獄於溫州。」從之。朱本削去墨本,云:方下本路相度,至九年三月乃詔分路,合併入九年。按七年九月十二日丁未勿復分路詔,則是年四月二十六日癸巳,即從沈括所請矣。朱本考之未詳,遽削去墨本。今依墨本,仍具本月日。然墨本既於此載沈括云云,又於九年五月十一日丙寅重載之,亦誤也。今止於此詳載削去彼書。新本考異,殊不辨詰,但依朱本,蓋疏略耳。

  癸巳,新權發遣兩浙路提點刑獄、太子中允俞充檢正中書戶房公事。

  前提舉河陰輦運、屯田郎中王珫遷一官,虞部員外郎、勾當京西排岸司文彥璋減磨勘二年。珫等以都水監保明不閉汴口,隄岸無虞也。於是,馮京曰:「昨王庠等以積凌敗隄,各已停替,此不可不賞,臣終以不閉口為未安。每年雖減梢芟一二百萬,然自汴口至泗州,用兵夫數亦不少,若苦寒一夕,凌排大積,如何施工?」呂惠卿曰:「若晚閉早開,似亦為便。」上曰:「子細更與體問,若成,得清汴即為萬世之利。」王庠等停替,在二月六日。

  詔判將作監范子奇、向宗儒各陞一任。以三司磨勘本監裁省物料等錢二十九萬緡也。

  詔陳州節度推官富蒙與一子郊社齋郎。蒙往蔡州新蔡縣修水田,宿村舍,民家遺火燔死,故錄之。

  詔買鹽及鹽倉場【五八】監官、地分巡檢,聽不拘合入遠近奏舉。從江淮發運司請也。其使臣應短使者,仍除重難綱運外,餘並與免短使。

  詔開封府界去年災傷殘欠稅物及佃收地租課,並權倚閣。

  甲午,河東路同商量地界祕書丞呂大忠言:「伏見北使蕭禧至闕,爭辨地界,聞遣韓縝報聘。乞下樞密院錄前後照據文字,令縝齎至敵庭,庶令北朝稍知本末。」詔:「縝詳大忠所奏,及照驗文字地圖以往,俟至彼面言,自通好以來,本朝遵守舊規,未嘗先起爭端,誠以祖宗誓約,各欲傳之子孫,長無窮已。如白溝館驛,本待兩朝信使往來,隨宜增蓋屋宇,及安牆眼。此乃常事,北朝不欲存留,已令毀拆。雄州舊有關城,歲久頹圮,元檢工料六十餘萬,十餘年來,才役數萬人,又非創築,於誓書無妨,亦已住修。河東界至前後,已經分畫,北朝更欲辨正,不欲相違,已專遣人與北朝差來官商量。然恐北朝所差官不肯依理同議,對執爭占,失兩朝敦守歡好之禮。如蘇直等莊一帶地,前此南北各已遣官定奪標界分白。歲月未久,又欲變移,彼此大國,須存信約,如此展轉,何以準憑?雖委所遣官商量,恐北朝未悉知,須至略陳本末。大意如此,更委縝隨宜應答。」縝至敵庭,不果致,但與押燕蕃相李相熙略相酬對而還【五九】。此段與密院時政記同,六月大忠丁父憂,九月十三日乃見其事。

  詔諸城外草市及鎮市內保甲,毋得附入鄉村都保,如共不及一都保者,止令廂虞候、鎮將兼管。從司農寺請也。

  梓夔路察訪司言:「瀘州江安、合江縣【六○】深在瘴地,夷漢事多,乞自今知縣並依戎、瀘州通判例酬獎。如無第二任知縣人,候到任三年,與減磨勘三年。」從之。

  又言:「遂州青石縣、合州赤水縣主戶各及三千已上,昨並廢為鎮,人不以為便,乞仍舊為縣。」從之。仍令轉運司劾元相度官以聞。

  開封府言,乞下三司於新城北面諸門外,更置糶場,定價零細糶與流民。從之,仍令比城中斗減錢五。

  詔:「婕妤宋氏,遇同天節賜親屬霞帔三道,自今為例。」

  分京東路為東西兩路:以青淄濰萊登密沂徐州、淮陽軍為東路;鄆兖齊濮曹濟單州、南京為西路。先是,鄧潤甫等乞分為兩路,財賦金穀並令通融移用。至是,下京東監司相度,如潤甫等所請。新紀繫此事於八年正月丙午,誤也。五年八月己亥已分京西。

  乙未,祕書丞、權通判河州鮮于師中為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錄城守之功也。先是,鬼章使諜紿景思立云:「木征有眾數千在踏白城,將來降,請逆諸河上。」思立信,以為可取,率精騎往襲之。師中知其詐,勸思立無往,思立不聽,遂行。師中即治守具。思立既敗,鬼章遂圍河州,師中卒全其城,故賞之。尋又賜絹三百匹,餘官悉論城守功,減磨勘年有差。朱史五月一日又書:賜知河州鮮于師中絹三百匹,通判李山甫減磨勘三年,餘官減磨勘年有差。師中知河州,實錄不書。按四月七日,已除苗授知河州,不應更以命師中,恐朱史誤也,今不取。思立信間諜,以為木征可取,此據青唐錄。

  置南山堡、通會關於河州。

  詔三班差使、借差並殿侍【六一】犯罪斷訖取補,授宣劄批,所犯刑名,徒以上仍勒停;犯除名及永不收敘者,即追毀。

  丙申,詔:「聞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錢則下戶太重,常平惟務散多,更不出牓召人情願,有用等第敷錢與民,極為不便。令本路監司速體量按治以聞。」

  又詔:「近楚州市易務監官違法,聞蔣之奇久已知之,亦嘗有百姓陳訴,而之奇都不案治,宜亦體量以聞。」會之奇丁憂去。丙戌,之奇已奏王景彰,此云不按治,當考。朱史已削去。

  密州觀察使、知汝州向傳範卒。

  丁酉,李憲言木征出降,輔臣皆賀,詔:「木征及母、妻、子,令王韶、李憲發遣赴闕,走馬承受長孫良臣押引,優厚支錢,令緣路供給。」初,韶還至興平,聞景思立敗,疾馳而西,會兵於熙州。熙州方城守,韶命撤之【六二】。選兵得二萬,謀所向,諸將皆欲趨河州,韶曰:「賊所以圍河州者,恃有外援也。今知救至,必設伏以待我。且彼新勝,氣甚銳,未可與爭鋒,不若出其不意,以攻其所恃。古人所謂批亢擣虛、形格勢禁,則自為解者此也。」乃以兵直趨定羌城。三月丙午,度洮,遣王君萬等先破結河川額勒錦族,以斷通夏國徑路,斬千餘級。韶進兵寧河寨,分遣諸將入南山,破布沁巴勒等族,復斬千餘級。賊知黨援既絕,且恐斷南山歸道、乃拔寨遁去。甲寅,韶遣諸將領兵旁南山焚族帳,斬三百餘級,即日通路至河州。鬼章等餘眾保踏白城西,杓摩雅克【六三】等族,去河州百餘里。四月辛巳,師自河州閭精谷出踏白城西與蕃賊戰,斬千餘級。壬午,進至銀川,破賊堡十餘,燔七千餘帳,斬二千餘級。癸未,分兵北至黃河,西至南山,復斬千餘級。又遣將領兵入踏白城,葬祭陣亡將士。甲申,回軍至河州。乙酉,進築阿納城,前後斬七千餘級,燒二萬帳,獲牛羊八萬餘口。木征率酋長八十餘人,詣軍門降。王韶言:「已遣閤門祗候麻宗道等管押木征赴闕,及遣男厚齎表稱賀。」

  思立之覆軍也,賊勢復張,而京師風霾旱災相仍,論者欲乘此棄河湟,上亦為之旰食,數遣中使戒韶駐熙州,持重勿出。且諭高遵裕,令退保臨江。及是告捷,上喜甚,賜手詔褒諭曰:「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寧河之行,卿得之矣。」王君萬、苗授、姚兕等傳,並云先攻納木薩勒宗城,不知納木薩勒宗城果安在?實錄與韶本傳並不言,當考。四月七日,除苗授知河州,已附見納木薩勒宗城事。

  置岷州穀藏堡。

  遼主遣其樞密副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蕭素、樞密直學士梁穎議河東地界于代州境上。新紀於丁酉日書遼人遣樞密副使蕭素議疆事于代州。舊紀無之。

  上批:「熙河路自恢復以來,征伐饋餉,人頗勞苦。今木征已降,邊事寧息,宜曲赦本路。」

  注 釋

  【一】上意猶必欲按治「必」原作「不」,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二○、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改。

  【二】工匠于諸埽各抽差「各」,宋會要職官五之四五作「指名」。

  【三】庶幾早召和氣宋史卷三三鄭俠傳作「冀下召和氣」。

  【四】至于芻蕘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作「其芻蕘負販」。

  【五】以規其后同上書作「以贊其上。」

  【六】凡百執事「執」原作「職」,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又宋史卷三二一鄭俠傳、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本句作「左右輔弼」。

  【七】抑陛下所以駕馭之道未審爾「道」字原脫,據宋文鑑卷五八鄭俠論新法進流民圖補。

  【八】遑遑不給之狀為圖而獻「而」原作「百」,據閣本及同上書、編年綱目卷一九、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五鄭俠貶黜改。

  【九】澧州原作「禮州」,據閣本、活字本及武經總要前集卷二○改。

  【一○】五萬石「萬」原作「百」,據閣本改。

  【一一】又言「又」原作「及」,據閣本改。

  【一二】祖父母父母妻無子孫依倚者「妻無」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神宗紀乙正。

  【一三】送魏繼宗于開封府知在閣本「府」下多「令所屬」三字。

  【一四】案此處疑有脫悮閣本無此七字。

  【一五】今市易之為虐「虐」原作「虛」,據宋史卷一八六食貨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改。

  【一六】西蕃首領降「降」字原脫,據治蹟統類卷一六神宗開熙河及上下文補。

  【一七】皆即日之深患「患」原作「惠」,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一八】臣竊不自揆「臣竊」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同上二書乙正。

  【一九】亦悉心竭力以副陛下之欲「心」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未得其道歟「歟」字原脫,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二一】以求盡善「善」原作「言」,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臺諫之官「官」原作「士」,據同上書及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二三】及其入奏「及」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四】若之何毀之「之」字原脫,據同上二書及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補。

  【二五】梁丘據「丘」原作「邱」,據閣本及左傳定公十年改。下同。

  【二六】和如羹焉「焉」原作「也」,據左傳昭公二十年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二七】君所謂可而有否焉「焉」原作「也」,據同上二書及下文「君所謂否而有可焉」句改。

  【二八】賢之則順而有福「賢之」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二九】民可耕桑而得也「民」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資采拾以為生「采」原作「米」,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三一】是以古之用民同上二書,「民」下均有「者」字。

  【三二】私家無鐵鑪「鐵」,同上二書作「錢」。

  【三三】撤屋材賣其薪「撤」原作「撒」,據同上二書改。

  【三四】惟恐不迨「迨」原作「違」,據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三五】易復之初九曰「九」原作「六」,據同上二書及周易復卦改。

  【三六】其上六曰「六」原作「九」,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改。

  【三七】有悔于心也「于」原作「予」,據同上二書改。

  【三八】寅畏天災「寅」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應詔言朝政闕失補。

  【三九】丁寧懇切同上書「切」下有「以求至言,是陛下已知前日之失,而」十四字。

  【四○】倘陛下猶棄忽而不信同上書及宋文鑑卷五○司馬光應詔言朝政闕失,「不」下有「之」字。

  【四一】四月十五日「日」原作「月」,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二】有不便悉罷宋史全文卷一二上、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續通鑑卷七○「便」下有「者」字。

  【四三】太皇太后「太后」二字原脫,據上文及邵氏聞見錄卷三補。

  【四四】除卿知江寧「除」原作「降」,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九、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下改。

  【四五】黃土「黃」原作「苦」,據閣本改。

  【四六】亦嘗發擿過官吏二十餘員故也「過官」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四七】潭陽縣並盧陽縣宋史卷八八、九域志卷六、輿地廣紀卷二八均謂「以潭陽縣地置盧陽縣」,疑是。

  【四八】黔衡古顯敘峽中勝富瀛繡允雲洽俄獎晃波宣十七州按:上引九域志所載與此同,州數十七,州名十八,兩不相符。宋史卷四百九三蠻夷傳作十六州,而州名與此處不盡相同。疑原刊有舛錯。又「宣」,九域志卷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梅山蠻作「宜」。

  【四九】領盧陽三字原脫。據上引九域志、長編紀事本末補。

  【五○】許令自首改正「首」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九補。

  【五一】既而又謂輔臣曰「又」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二】詔諸州軍器物料並置庫「諸」原作「詣」,據閣本改。

  【五三】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曹官」原作「曹公」,據閣本改。

  【五四】皆稽古先王「古」原作「合」,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王安石事跡改。

  【五五】今但云白上降此詔申明之「今但」二字原倒,據閣本及文義乙正。

  【五六】麟府路「麟」原作「鄜」,據宋史卷三五○李浩傳改。

  【五七】杭蘇湖潤常秀睦七州縣為浙西路「為」字原脫,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補。

  【五八】鹽倉場「倉」原作「會」,據閣本改。

  【五九】但與押燕蕃相李相熙略相酬對而還下「相」字原作「伸」,據閣本改。

  【六○】合江縣「江」原作「肥」。據閣本改。

  【六一】三班差使借差並殿侍「並」原作「升」,據閣本、活字本改。

  【六二】韶命撤之「撤」原作「撒」,據活字本改。

  【六三】杓摩雅克本卷上文兩處均作「杓家摩雅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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