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附录] 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辨论

  (附评陶氏谬说)按长沙自序中。但云伤寒卒病论合十六卷。自成无己注后。王叔和本已不可复见。未知其篇卷何似。

  及严器之为成氏作序文云。聊摄成公。注成伤寒论十卷。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至宋林亿等奉诏校理伤寒。亦云百病之急。莫急于伤寒。今校定伤寒论十卷。总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重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以此推之。方法之数。虽出自后人。然亦必有所因。但惜其原本已失。远不可考耳。观前人指某条为一法。某条二法。又此篇共几法。彼篇又几法。皆属勉强。及至紧要之法。反遗失而不录。所以王安道溯洄集中。三百九十七法辨云。以有论有方诸条数之。则不及其数。以有论有方有论无方诸条通数之。则过其数。遂至寝食与俱。细绎其说。始悟其所计之数。于理未通。若以法言。则仲景一书。无非法也。岂独有方者然后为法哉。且如论证论法。与夫谆谆教戒。按之以为准则者。其谓之法乎。非法乎。阅王氏此论。前疑已如冰释。然三百九十七法之说。原非出之仲景氏。未可强求印合。大约六经证治中。无非是法。无一句一字非法也。其有方者未尝无法。而法中亦未尝无方。故以方推之。则方中自有法。以法论之。则法内自有方。不必拘拘于三百九十七也。若必支离牵合。以实其数。则凿矣。

  故未敢以臆见揣度。胶泥古人之活法也。至于一百一十二方。现下论中者。固可征信。即后人加减失宜者。

  亦可详辨。其有讹伪失真者。亦不得不辨论也。今人有一百一十三方之说。盖因朱奉议活人书误以桂枝附子汤改为桂附汤。重出于第十二卷之第十七方耳。若去其重出者。仍是一百一十二方。后人又因一百一十三方之说。而欲强合其数。遂以蜜导胆导两法。分而为二。以符其说。而盛行于世。活人书又于一百一十三方之外。另增杂方一百二十六首。如升麻汤。阴旦阳旦汤。黑奴丸。霹雳散。

  葳蕤汤。五积散。阳毒升麻汤。葶苈苦酒汤之类。其适于用者固有。而不近于理者亦颇多。至陶节庵伤寒六书之杀车槌三十七法。既以仲景方改名增减。又以各家之方改头换面。殊属可笑。如麻黄汤改为升麻发表汤。增入升麻羌活川芎白芷。不知升麻白芷已入阳明。非太阳经药矣。又加江西豆豉一撮为槌法。不知何意。岂知仲景以麻黄杏仁俱为肺经专药。因肺主皮毛。为内经开鬼门之要药。借之以开发腠理。故能治头痛发热。体痛呕逆。

  恶风无汗之伤寒。陶氏不知经旨。岂能窥仲景立方之义乎。以桂枝汤改而为疏邪实表汤。增入防风川芎羌活犹可。

  而白术之加。殊属不解。又加胶饴二匙为槌法。既非桂枝原汤。又非小建中汤。叛经乱法。莫此为甚。小柴胡汤改为柴胡双解饮。既云和解表里。又妄加芍药之酸收。而以生艾叶汁三匙为槌法。令人难解。葛根汤改为柴葛解肌汤。不知仲景之葛根汤。其有麻黄者。为太阳无汗之伤寒。初传阳明而设。其桂枝葛根汤。为太阳有汗之中风。

  初入阳明而设。舍麻黄桂枝。则风寒不辨。入柴胡芍药。则经络无分。又加石膏末一钱为槌法。邪尚在表。岂可即用石膏。况又止一钱。真如儿戏矣。白虎汤改为如神白虎汤。如神二字。已属陋语。况不分虚实。概加人参五味麦冬等收补之品。殊失仲景白虎汤及白虎加人参汤之义。又加淡竹叶为槌法。气味轻薄。其可谓之杀车槌耶。桃仁承气汤改为桃仁承气对子。增入柴胡白芍枳实。且白芍为敛阴止血之药。则蓄血之治安在。更以苏木汁三匙为槌法。

  岂以三匙之苏木汁。偏能破血而专力于此耶。四逆汤改为回阳救急汤。既云回阳救急。又增入补滞收敛之人参白术五味半夏茯苓。临服又加麝香三厘。不知无阳之证。最不宜于发泄。用此香窜走窍之物。殊非正道。全不虞其耗散真气耶。又治汗后大虚头眩。振振欲擗地。肉筋惕之卫虚亡阳证。不用仲景论中之真武汤。而以生熟地人参白术黄芍药当归茯苓甘草陈皮肉桂等甘缓腻膈之品以治之。又加糯米一撮为槌法。浊乱粘滞。不几气血兼补之十全大补汤矣。直是不知医者之妄作耳。其可为天下法乎。又以大小承气调胃承气及大柴胡汤改为六一顺气汤。即以大柴胡汤去半夏加芒硝为之。是无表里轻重之分。大失仲景立法之制矣。入铁锈水三匙为槌法。而云千金不传之秘。非吾子孙。焉肯泄露。如此家秘。而又刊行于世。其设辞也。不亦陋乎。其于阴阳易之烧散。仲景原只取妇人男子中近隐处剪下烧灰。以水和服方寸匕。并无他药。王海藏云。脉在厥阴。当以当归四逆汤下烧散。在少阴当以通脉四逆汤下之。在太阴当以理中汤同下。所用之药。各随其经。而效自速也。不然。则阴肿或缩。少腹绞痛。手足蜷。脉绝而死矣。其后人之青竹茹汤及鼠粪汤。恐未必能合仲景原文中之诸阴证也。而节庵之治阴阳易。则以人参知母竹青。如卵缩腹痛。倍加黄连甘草滑石生地韭根柴胡犀角。然后反加烧裆末为己之槌法。

  一派寒凉。岂能治体重少气。少腹里急。阴中拘挛。热上冲胸。头重眼花。膝胫拘急之诸阴寒见证哉。又以东垣补中益气汤改为调荣养卫汤。增入川芎生地细辛羌活防风。全不知东垣引清阳上升之义。而混入血药及发散风寒之物。又以葱白一茎为槌法。不知仿仲景白通汤之义乎。抑欲使其辛散发汗乎。即黄龙汤一方。又非活人书之黄龙汤矣。活人则用柴胡黄芩人参甘草。此以承气而加人参。虽为虚人胃实之所宜用。然其中当归一味。不知何意。承气汤为攻下胃实之气药。而忽加一血药。或者以为油当归能滑利肠胃而取之。然其识趣亦卑且陋矣。其后悔悟而改作全生集。阅其条例。似有可观。究竟但以仲景之言发其端。仍以背谬不经之臆见终其说。抹杀仲景而奄为己有。犹之可也。其叛经乱法。遗误后人。则如之何。若举其书而悉辨之。则有不胜其辨者。姑节取其大谬者。略论其一二。如一卷第三条。以头疼发热恶寒脉浮缓自汗。即仲景之所谓中风者。改称鼻塞声重之伤风。盖仲景之所谓中风。非半身不遂。口眼歪斜。语言蹇涩。痰涎壅盛之中风也。

  乃六气中之风邪伤卫。与寒伤营证并峙齐驱者。非鼻塞声重。伤风咳嗽之小疾也。伤风仅伤肺气。故鼻塞声重而咳嗽。无入里传经之变。故为病之轻。所谓中风者。风为阳邪。性缓而入浅。故必中而后伤卫气。

  若云乎伤。则又浅矣。非若寒邪锋锐。伤之即入营而为伤寒矣。若寒邪称中。则必深入而犯三阴矣。即阳明为两阳合明之盛阳。寒邪中之。即不能食矣。故中伤二字之浅深。不可不辨。庸可乱乎。其一卷第五条中。

  有脉沉足冷。面赤微热。谓之夹阴伤寒。不知此即仲景少阴篇中之手足厥逆。脉微欲绝。身反不恶寒。其人面赤。或腹痛。或干呕之通脉四逆汤症。及厥阴篇中之脉沉迟。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热之戴阳下虚证也。

  又以脉沉足冷。面青小腹绞痛而无热者。谓之夹阴中寒。不知此即仲景厥阴篇之手足厥冷。小腹满痛。

  冷结在膀胱关元症也。陶氏不言少阴厥阴而名之曰夹阴。则经络无分矣。不思所谓夹者。夹杂之意。若于三阳证中。偶然见一阴症。方可谓之夹阴。若手足厥冷而至戴阳。脉沉足冷而至面青小腹绞痛。则纯是阴寒极盛之证。其可谓之夹乎。前第四条即有无热恶寒。面青少腹痛。足冷脉沉。蜷卧不渴。吐利。舌卷囊缩。昏沉。手足指甲皆青。冷过肘膝。心下胀满。汤药不受。陶氏但谓之肾经挟阴中寒。以理论之。其见证若此。恐不止于少阴肾脏一经矣。仲景论中。虽少囊缩一证。而素问热病论中。即有六日厥阴受之。

  厥阴之脉循阴器而络于肝。故烦满而囊缩。则知其病已入厥阴矣。陶氏全然不晓。何也。更有以头痛身热。恶寒拘急。恶心。中脘痞满。或吐或呕。或痛或泻。谓之夹食伤寒。不知头疼身热。恶寒拘急。

  恶心。即仲景论中所谓头痛发热。身疼腰痛。恶风无汗。麻黄汤主之之太阳伤寒也。中脘痞满。或吐或呕。

  或痛或泻者。乃寒邪犯胃之太阴病也。陶氏岂犹未辨。混为一串。不分经络。而改名为夹食伤寒耶。又以头痛身热。恶寒微汗。微渴蜷卧。懒言胁痛。骨腿酸疼。为劳力伤寒。尤为错杂紊乱。夫头疼身热。恶寒微汗。

  乃仲景论中之中也。蜷卧。乃仲景论中少阴厥阴证也。胁痛。少阳证也。骨腿酸疼。太阳经风寒表证也。

  经络混淆。见症杂合。而强名之曰劳力伤寒。仲景论中六经证治。并无此名。岂非杜撰。下文夹痰夹气二段。

  伤寒论中。俱未有此脉证名目。至于心胸胁痛。小腹有痛处不移。一般头疼身热。恶寒烦热。而谓之血郁内伤外感。夫外感乃风寒外感。即仲景所谓中风伤寒也。内伤是饮食内伤。即东垣脾胃论之一则也。若夫血郁二字。恐亦从无此说。既非伤寒蓄血。又非妇人经闭。又不言阴分血分如何受病。殊属不解。想今街坊里巷。

  俗称跌打损伤为内伤之意。故谓之血郁内伤。又因一般头疼身热。故又曰外感耳。苟非庸俗者流。而能立名若是耶。下文既曰名正则言顺。而谓有伤寒伤风伤暑伤湿。温病热病时气寒疫。冬温温毒风湿湿温中等证。

  皆以伤寒称之。而曰以伤寒为病之总名。岂知仲景论中有中风而无伤风。有中而无伤暑。有伤寒而无寒疫。

  热病即是伤寒。并未分论。盖言寒邪中人。郁而为热耳。故黄帝未明其故。于热病论中问曰。今夫热病者。

  皆伤寒之类也。岐伯对曰。人之伤于寒也。则为病热。因寒郁为热。故伤寒即称热病。自王叔和伤寒例中。有春夏多温热病句。后人宗之。而朱奉议成无己王海藏辈皆惑之。遂以温热暑并论。而有夏月暑热病之谬说矣。

  而不知内经以先夏至日者为病温。后夏至日者为病暑。并无夏月称热病之例。后人以暑作热。岂非谬甚。又如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此仲景但论少阳一经之证。未可六经通用。而陶氏乃云。上工问证以知外。察脉以知内。全在活法。但见一二证便作主张。不必悉具。岂非以此为六经通用乎。又云此理不明。攻之为逆。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此二句。乃仲景论风温证之不可误治。岂可移论他证。又云如少阴证。用白虎汤四逆散。寒药也。

  且勿论四逆散本非寒药。但不热耳。而仲景少阴篇中。从无用白虎汤者。乱经坏法。贻误后人。若此之类。

  正所谓不待教而诛者也。其可家户诵。为天下法乎。致今之医者。舍天人之理而不究。弃阴阳变化而不察。

  内经畏其难解。经穴厌其纠缠。惟读陶氏之书。不须辨察阴阳。何必六经分讲。凡有表证者。大约以冲和汤芎苏散神术汤及柴葛解肌汤正气散等为便用。渴则加天花粉知母。胸满加枳桔。恶心干呕加姜汁半夏。泄泻加苍白术。热甚加黄连黄芩。夹暑加香薷。腹痛加木香。天寒无汗加麻黄苏叶。头痛加川芎。眩晕加天麻。

  咳嗽加金沸草五味子。脚痛加牛膝木瓜之类。令人一见了然。并无难处。人皆易而习之。以为医之为道。尽于此矣。遂恃此以为根蒂。便觉胸次满足。高谈阔论。旁若无人。侮慢矜夸。靡所不至。自以为虽岐伯复生。仲景再世。

  亦不我若矣。以此自欺。以此自误。又其谁惜之。而不知自欺者必至欺人。自误者必至误人。揆厥所由。非立说者之咎欤。

  [附录] 动气臆说

  动气一证。皆见于脐之上下左右。故谓之脐间动气。但仲景六经证治中。全不吐露半字。而独于叔和诸可与不可中见之。何也。想仲景氏本无此名。自叔和始创立其说耳。所谓动气者。即仲景所谓心下悸。脐下悸脐旁悸是也。

  心下脐下。即脐上脐下也。脐旁。即脐之左右也。悸者。筑筑然跳动也。想叔和因之改名立义。则动气二字。较之悸字似觉显明易晓。然所嫌者。但有禁汗禁下。及误汗误下之变。而不明言其故。并不立治法。使后人临症束手。既不能阐明仲景之意。反沉埋仲景之法于幽暗之中。令后之学人。毫无罅缝可寻。是所谓非惟无益而又害之也。其可谓之立法善后乎。愚窃论之。仲景论中。如小建中汤心中悸而烦之治也。炙甘草汤脉结代而心动悸之治也。桂枝甘草汤发汗过多。叉手冒心而悸之治也。真武汤头眩身动。振振欲擗地。发热心下悸之治也。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发汗后。

  欲作奔豚。脐下悸之治也。凡此诸悸。皆太阳误治之虚邪所致也。更有太阳病而小便利者。以里无热邪故也。胃无热邪而饮水过多。致水停心下而悸也。少阳一经。有伤寒脉弦细头痛发热者。已属少阳而不可发汗矣。若发其汗。

  则邪气入胃而谵语。此因胃不和则烦而悸。此误汗之悸也。少阳中风。两耳无闻。目赤胸满而烦。在少阳已禁吐下。

  若吐下之。则悸而惊矣。此误吐误下之悸也。至于三阴。皆阴盛阳虚之悸。惟阳明一经。皆实热之症。故独无悸病。

  是以知动气一证。皆属虚邪。难于汗下。况初症当汗之时。本绝无动气者。病至动气。为日已多。邪已在里。宁可更发其汗乎。惟舌苔黄黑干浓。胃脘至腹。按之尚痛者。虽在动气之时。犹有可下之症。然动之甚。而邪结胶固。

  形体瘦脱。元气虚竭者。亦为不治。若症不犯剧而可治者。虽至愈后。饮食渐增。形体渐复。尚有动气未除者。可见脐为人之命蒂。脐中一穴。名曰神阙。上则水分建里三脘诸穴。为后天脾胃之所居。饮食变化之关隘。下则阴交石门关元气海等穴。为先天真阳之所藏。升降呼吸之根源。左右则天枢二穴也。至真要大论云。身半以上。其气三矣。天之分也。天气主之。身半以下。其气三矣。地之分也。地气主之。以名命气。以气命处。身半所谓天枢也。

  上胜而下病者。以地名之。下胜而上病者。以天名之。此皆所以辨天地阴阳胜复之气。以及六气屈复报气者也。

  观此。则脐之关系非细。其可令邪气犯之。使脏气受伤。致升降流行之气。窒碍阻塞而至筑筑然跳动乎。然虽非轻症。而亦非不治之症。惟随证之轻重以为轻重而已。如叔和诸可与不可中。其不可汗条下。有动气在右。不可发汗。发汗则衄而渴。心苦烦饮即吐水。愚谓病至动气。

  为日不少。已属虚邪在里。宁有发汗之理。所以发汗则虚阳上厥。故衄而且渴。心苦烦矣。而不知汗后亡阳。

  则胃阳虚损。中气已寒。饮即吐水矣。当拟以水入即吐之治可也。又云。动气在左。不可发汗。发汗则头眩汗不止。筋惕肉。愚谓此亦邪气在里。而不必攻表。故汗之则徒伤卫气。真阳败亡。而头为之虚眩。

  卫气不密。而汗出不止矣。且无阳气以柔养其筋脉。则阴寒遍体。而筋惕肉也。当拟以振振欲擗地。

  及误服大青龙法酌治可耳。又云。动气在上。不可发汗。发汗则气上冲。正在心端。盖脐上虽属天气而为阳分。

  然其动气已见。邪已入腑。岂宜误汗。汗之则阳气大亏。下焦之阴气逆上而冲心矣。恐不可作上编其气上冲之治。当如欲作奔豚之法。而或益之以温经之药为宜。又云动气在下。不可发汗。发汗则无汗。心中太烦。骨节苦疼。目眩恶寒。食则反吐。谷不得前。愚谓动气既在脐下。邪气不惟在里。已入阴矣。万无发汗之理。凡汗之出也。必藉阳气鼓动。然后阴液外泄。邪既在阴。无阳气以蒸动津液。故发汗则无汗也。心中烦而目晕。虚阳上奔也。骨节疼而恶寒。阳气虚而阴寒盛也。食则反吐而不纳谷者。胃中虚冷也。此皆误汗亡阳之变也。其不可下条中。又有动气在右。不可下。下之则津液内竭。咽燥鼻干。头眩心悸也。既无舌苔黄黑。又非胃脘绕脐硬痛。自无可下之理。果属虚邪而妄下之。自然胃中之津液内竭。虚火上炎。而咽燥鼻干头眩心悸也。又云。动气在左。不可下。下之则腹内拘急。食不下。动气更剧。虽有身热。卧则欲蜷。若动气在左。皆属少阳厥阴本无实邪。下之则胃中阳气伤败。寒在中焦。所以腹内拘急。食不能下。而动气更剧也。

  此时虽有虚阳浮散于外而身热。其卧则如少阴之状而欲蜷卧矣。动气在上。不可下。下之则掌握热烦。身上浮冷。热汗自泄。欲得水自灌。若动气在上。则近于胃。如舌苔黄浓。胃脘绕脐硬痛而下之可也。倘胃中空虚而下之。四肢为诸阳之本。而实禀气于胃。所以脾主四肢。误下则胃阳伤败。

  故虚阳暴厥。而掌握中热烦也。四肢虽热厥。而身上反浮冷矣。孤阳欲绝。而热汗自泄。欲得冷水自灌洗也。

  此所谓真寒假热。阳虚暴脱之变。人但知误汗可以亡阳。而不知误下之亡阳尤甚也。又云。动气在下。不可下。下之则腹胀满。卒起头眩。食则下清谷。心下痞也。动气既在脐下。已属三阴部分。又误下之。则胃阳大损。

  脾脏虚寒。故腹胀满。元气虚甚。卒起而头眩眼花也。凡三阴下利清谷。皆以四逆汤主治。此因误下大伤阳气所致。然虚痞条中。仲景原云。此非结热。但以胃中虚。客气上逆。故使硬也。此八条。乃动气误汗误下之变症。未知果出之前哲。或叔和之臆见。今姑从其说而强解之。未知然否也。至于脉濡而弱。弱反在关。濡反在巅。微反在上。涩反在下等语。其究归于阳气不足。厥而且寒。为阴经误汗之变。何不直言濡弱微涩之阴脉。而多此四个反字。更多在关在巅。在上在下等隐怪之语。且巅字之义。殊属难解。不知以头之巅顶为巅为上乎。抑以脉之上候为巅乎。或以寸口为巅为上乎。此种秘语。岂可作训后之词。后复有其形相像根本异源。食则反吐。谷不得前。及口虽欲言。舌不得前。又有舌萎声不得前。及迟欲从后救安可复追还等语。

  词义鄙俚。文理纰谬。绝非长沙口角。故皆弃而不录。读者鉴之。

  [附录] 铢两升合古今不同辨论

  陶隐居名医别录云。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子谷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根据此用之。汉书律历志云。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五数者。一十百千万也。五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权者。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铢者。物由微成着。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两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

  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说也。其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是以百黍为一铢。而陶隐居以十黍为一铢。乃十之一耳。自西汉至梁。虽多历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

  恐不能无误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古之定律者。以上党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

  后人以此黍定之。终不协律。或曰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气而生者。盖不常有。有则一穗皆同二米。粒并均匀而无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则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

  自当以班志为准。陶说为非矣。至于斤两之不同。乃今古异制。所以轻重绝殊。后人不加考订。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说耳。按唐苏恭云。古秤皆复。今南秤是也。后汉以来。分一斤为二斤。一两为二两。古方惟张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则较为殊少矣。元李东垣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二十四铢为一两。古云三两。

  即今之一两云。二两。即今之六钱半也。李时珍曰。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四曰ht。十曰分。六ht曰字。二分半也。十ht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也。

  八两曰锱。二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愚谓二十四两。准官秤十二两。即后汉一斤分为二斤。一两分为二两之说也。

  东垣谓古云三两。即今之一两。又非一斤分二斤。一两分二两之法。乃一两分三两矣。则二十四两。岂能准官秤之十二两哉。宋沈括梦溪笔谈辨钧石法云。石者。五权之名。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

  自汉已如此。所谓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为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以此较之。则汉之一两。约宋之二钱七分。

  若以古之三两计之。则宋之八钱也。又不及东垣李氏所谓古之三两。即今之一两矣。笔谈又云。予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前之度量斗。每斗计六斗。即当今一斗七升九合也。秤三斤。当今十三两也。一斤。

  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也。一两。当今六铢半。乃二钱六分也。为升。则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强也。又以此与钧石法较之。则秦汉以前之法。较汉秤又觉稍轻。而实相去不远矣。若统论之。李东垣之一两。准古秤三两。犹未详加考较。尚觉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乐律。奉诏改铸浑仪。制熙宁晷漏。象数历法。靡不通晓。则其理深学博。运思精密。有非东垣李氏之所能几及者。又如李时珍之所谓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此言非由考订而来。乃以臆见强断之词也。倘据此用之。宁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说。

  如仲景之五泻心汤。及小陷胸汤中之黄连。旋复代赭汤中之代赭石。桂枝大黄汤中之大黄。桃花汤中之干姜。皆用古秤一两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钱准之。又分为三次服。则每服止三分三矣。其何以治最剧最险之危证乎。

  恐不若以宋秤准之。犹是二钱六七分。尚有三次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于宋元秤。并不得二钱七分矣。但一时无从考较耳。如东垣但据隋唐间复古之权量。所谓三而当一者。而不知宋时之权量已大于唐。元时之权量又大于宋矣。

  东垣元人。竟不知宋时制度。今有明三百年来。其立法之更换。人事之变迁。又不同矣。岂可以今比昔。

  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况汉之一两。为宋之二钱七分。至元则约二钱半矣。越有明以来。恐又不及二钱半矣。

  其水之一升。即以寻常升斗之升。当以二合半准之。约即今之一饭瓯也。药之升合。即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

  当以陶隐居之升法准之。见小柴胡汤加减法中。

  [附录] 权量考(见日知录)

  三代以来。权量之制。自隋文帝一变。杜氏通典言六朝量三升。当今一升。秤三两。当今一两。尺一尺二寸。

  当今一尺。左传定公八年。正义曰。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隋书律历志言梁陈根据古斗。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周以玉升一升。当官斗一升三合四勺。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大业初。根据复古斗。

  梁陈根据古秤。齐以古秤一斤八两为一斤。大业初根据复古秤。今考之传记。如孟子以举百钧为有力人。三十斤为钧。

  百钧则三千斤。晋书成帝纪。今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史记秦始皇纪。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百二十斤为石。千石则十二万斤。汉旧仪祭天养牛五岁。至二千斤。晋书南阳王保传。自称重八百斤。不应若此之重。考工记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礼记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

  四升曰角。壶大一石。瓦五斗。诗曰。我姑酌彼金。毛说。人君以黄金饰尊。大一硕。每食四簋。正义。簋、瓦器。容斗二升。不应若此之巨。周礼舍人丧记。共饭米。

  注饭以实口。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皆四升。管子凡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

  婴儿二升少半。史记廉颇传。一饭斗米。汉书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赵充国传。以一马自佗负三十日食。为米二斛四斗。麦八斛。匈奴传。计一人三百日食。用ht十八斛。不应若此之多。史记河渠书。可令亩十石。稽康养生论。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晋书傅玄传。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至数十斛。

  今斩获最多。亦不及此数。灵枢经。人食一日中五升。既夕。礼朝一溢米。暮一溢米。注二十两曰溢。

  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晋书宣帝纪。问诸葛公食可几何。对曰三四升。会稽王道子传。国用虚竭。自司徒以下。日廪七升。本皆言少而反得多。是知古之权量。比之于今。大抵皆三而当一也。史记孔子世家。

  孔子居鲁。奉粟六万。索隐曰。当是六万斗。正义曰。六万小斗。当今二千石也。此唐人所言三而当一之验。

  盖自三代以后。取民无制。权量之属。每代升序。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根据周礼制度。

  颁之天下。隋炀帝大业三年四月壬辰。改度量权衡。并根据古式。虽有此制。竟不能复古。至唐时犹有大斗小斗之名。而后代则不复言矣。

  山堂考索。斛之为制。方尺而深尺。班志乃云。其中容十斗。盖古用之斗小。

  欧阳公集古录。有谷口铜甬。始元四年。左冯翊造。其铭曰。谷口铜甬。容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权量校之。

  容三斗。重十五斤。斗则三而有余。斤则三而不足。吕氏考古图。汉好时官厨鼎。刻曰重九斤一两。今重三斤六两。今六两当汉之一斤。又曰。轵家釜三斗弱。轵家甑三斗一升。当汉之一石。大抵是三而当一也。

  古以二十四铢为两。五铢钱十枚。计重二两二铢。今秤得十枚。当今之一两弱。又汉书王莽传言天凤元年。

  改作货布。

  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长官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圆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

  左曰布。重二十五铢。顷富平民掊地。得货布一罂。所谓长二十五分者。今钞尺之一寸六分有奇。广一寸者。今之六分有半。八分者。今之五分。而二十五铢者。今称得百分两之四十二。(俗云四钱二分)是则今代之大于古者。量为最。权次之。度又次之矣。

  [附录] 大斗大两

  汉书货殖传。黍十大斗。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是汉时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应劭曰。十黍为ht。十ht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

  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按唐时权量。是古今大小并行。太史太常太医用古。(因太史有度数分抄晷漏时刻。太常有乐律分寸。太医有刀圭分两升合。故皆从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杜氏通典载诸郡土贡。

  上党郡贡人参三百小两。高平郡贡白石英五十小两。济阳郡贡阿胶二百小斤。鹿角胶三十小斤。临封郡贡石斛十小斤。南陵郡贡石斛十小斤。同陵郡贡石斛二十小斤。此则贡物中亦有用小斤小两者。然皆汤药之用。

  宋沈括笔谈云。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求秦汉以来度量。计六斗。当今之一斗七升九合。秤三斤。

  当今之十三两。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

  元史言至元二十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又言世祖取江南。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

  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

  [附录] 长沙无朱雀汤说

  或问汉张仲景立伤寒论。其中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以治风寒暑湿之邪。东有青龙汤。西有白虎汤。更有北方之真武汤。中央虽无勾陈之名。而有建中理中之治。独无南方朱雀汤者。何也。意者南方属火。太热而不可用欤。抑制方时遗失而未之有欤。曰非也。张仲景乃汉建安时人。举孝廉。官至长沙太守。

  始受术于同郡张伯祖。盖儒而通于医者也。晋玄晏先生皇甫谧序甲乙经云。伊芳尹以元圣之才。撰用神农本草以为汤液。汉张仲景论广汤液而为伤寒论。学贯天人。理穷精奥。凡阴阳消息。变化屈伸。靡所不通。

  其所着之论。但默具其理于六经证治之中。而不显言其故者。盖以阴阳理数。奥妙难知。恐天下后世贤愚不等。

  不能尽通其理故耳。此正显仁藏用之妙。非秘密而不宣也。后之读之者。又谁得其皮与其骨哉。今以子之问。

  请试论之。夫青龙者。东方之神。属木而主疏泄。犹天地之阳气郁伏。至春木行令。则阳气上腾而为风。阳气鼓动。雷雨满盈。而郁结之气得伸矣。白虎者。西方之神。属金而主清肃。天地之暑热郁蒸。至秋金行令。

  则天气下降。凉风荐爽。玉露沛零。而郁热之邪解矣。真武者。北方之神。属水与火。故玄武之中。蛇附焉。

  即坎卦一阳居于二阴之象也。坎本坤体。以坤体之中。干阳居焉。所以专主闭藏其阳气于寒水之中。而为龙蛇之蛰。故曰潜龙勿用。若夫失精泄汗。阳气外泄。真火虚衰。无根失守。亢害上炎。下焦虚冷。厥逆惕。故以真武汤救之。导使归源。令龙火潜渊。然后波恬浪息。是北方治水之中。已具南方治火之法。不必朱雀汤也。然朱雀者。

  南方之神。丙丁离火是也。乃后天之火。非前坎中之火也。然朱雀之用。能泻后天。能补先天。可寒可热。

  所以能泻能补。随其所在。故不可有定名也。如论中之大黄黄连泻心汤竹叶石膏汤越婢一汤葛根黄连黄芩汤茵陈蒿汤栀子柏皮汤大小调胃承气等汤。皆泻后天实火之剂也。而无朱雀之称者。盖有深意存焉。是故风寒暑湿燥火者。天之六气也。水火木金土者。地之五行也。六气无形而五行有质。故易曰在天成象。在地成形。

  所以日月星辰为天之四象而分阴阳。水火土石为地之四象而分刚柔。阴阳无形。而日月星则无形中之有形者也。

  至辰则终无形也。刚柔有体。而水土石则成形中之有质者也。至于火则有形而无质矣。是以邵子皇极经世云。

  天辰不见。地火常潜。彼苍苍者辰。初未尝有十二辰之分界也。不过推步家指画其经界耳。与九州之分野无异也。

  即使大地原无界畔。亦无过积。算家分其畎亩阡陌耳。与天辰之分为十二无异也。至于火之一象。用之则有。

  舍之则无。用时虽见其形。而实无体。灭之则形体全无矣。既无定形。又无实证。故不可有朱雀汤也。所以地理家五行皆有峦头星体。而火星终不结穴。至理然也。夫火之为物。无处无之。或寓诸金石。或取诸钻燧。或藏诸冰土。皎日之中。得之阳燧。幽阴之境。野烧如焚。至于积油生焰。照酒延烧。俱能无中生有。火虽不能独立形体。

  必藉他物成形。然无往而不为妙用。使天地无火。则不能生长万物。人身无火。则不能常有其生。水无火之暖。

  则凝结而不流通。木无火之暖。则郁遏而不条达。金无火之熔化。则不能成其器用。土无火之嘘培。则不能发育万类。

  天地万物。无火不成。无往而不为用。故重于用而略于体也。是以仲景立方。在太阳经误治中。即有桂枝加桂汤。

  桂枝加附子汤。真武四逆等汤之用。在阳明一经。俱属胃家实热。尚有吴茱萸汤。及阳明中寒例中。有阳明脉迟。食难用饱。又阳明中寒。欲作固瘕。及脉浮而迟。表热里寒。下利清谷等条。亦有四逆汤之治。此皆补先天火虚之剂也。阳经用之。可谓有经有权。能变能化。况三阴篇之阴寒证治乎。是仲景虽不立朱雀汤。而朱雀已无往而不用之矣。其屡用之而不立汤名者。盖亦重其用而略其体也。其深明羲皇之四象。而预得康节地火常潜之义乎。呜呼。苟非洞彻阴阳。深知理数。而能如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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