𥷚

𥷚在说文解字
【卷十】【幸部】  居六切

窮理罪人也。从幸从人从言,竹聲。

𥲩

或省言。

清代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竆治辠人也
治各本作理。唐人所改也。今依篇、韵正。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正。文王世子注曰。讀書論法曰鞠。正義云。讀書、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用法、謂以法律平斷其罪周禮小司寇。讀書用法。先鄭云。如今讀鞫已乃論之。漢書功臣侯表。坐鞠獄不實。如淳云。鞠者、以其辭決罪也。張湯傳。訊鞫論報。張晏云。鞫、一吏爲讀狀論其報行也。㓝法志。遣廷史與郡鞫獄。如淳云。以囚辭決獄爲鞫。謂疑獄也。按鞫者、俗𥷚字。譌作鞠。古言鞫。今言供。語之轉也。今法具犯人口供於前。具勘語擬罪於後。卽周之讀書用法。漢之以辭決罪也。鞫與竆一語之轉。故以竆治罪人釋鞫。引申爲凡竆之偁。谷風、南山、小弁傳曰。竆也。公劉傳曰。究也。節南山傳曰。盈也。究、盈亦竆之意。蓼莪傳曰。養也。養與竆相反而成。如亂可訓治。徂可訓存。苦可訓快。若采芑傳曰。鞫、告也。此則謂鞫卽告之叚借字。文王世子。告於甸人。亦是叚告爲鞫也。
从{大丷丅[上下]}人言。
會意。{大丷丅[上下]}人言者、犯罪人之言也。
竹聲。
居六切。三部。按此字隷作鞫。經典從之。俗多改爲鞠。大誤。
或省言。
文七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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